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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相关] 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诉赵昌敬挪用公款、贪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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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5-6-17 11:27:48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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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诉赵昌敬挪用公款、贪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句刑初字第34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昌敬,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民,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3)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昌敬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昌敬及其辩护人刘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挪用公款
2012年2月16日,被告人赵昌敬在担任江苏省句容市中等专业学校会计主管期间,伙同该校出纳会计徐世梅(另案处理),利用保管学生学费等款项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50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句容支行城东分理处购买理财产品,2012年3月27日理财产品到期,获利人民币7889.81元。被告人赵昌敬分得赃款人民币3900元。
二、贪污
2012年2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赵昌敬在担任江苏省句容中等专业学校会计主管期间,利用保管流失学生助学金卡的职务便利,通过ATM机转账的方式,先后将其保管的流失学生助学金卡上的国家助学金共计82100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3年8月,被告人赵昌敬在句容市纪委调查其挪用公款犯罪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案发前,被告人赵昌敬已退还全部挪用公款,并上交被害人单位所分得赃款人民币39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提交了被告人赵昌敬的供述及亲笔书写“我的交代”、书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应缴财政专户款明细帐、情况说明、案发情况说明等;同案犯徐世梅的供述;证人周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昌敬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被告人赵昌敬一人犯数罪。被告人赵昌敬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挪用公款的罪行,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行,对被告人赵昌敬还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赵昌敬对贪污事实部分无异议,但对挪用公款部分提出如下辩解意见:其对自己伙同他人挪用公款一事,事先并不知情,事后虽予以默认并接受利息是为了帮助银行完成任务,本质上没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因此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赵昌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由于学校财物会计制度的疏漏,学校收取的学生学费在上交财政前暂时存入会计私人账户一段时间,在此期间,被告人赵昌敬伙同他人挪用该笔款项并取得利息的行为系对暂处于私人名下财物进行的保管方式的改变,并未触犯挪用公款罪,因此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
一、挪用公款
2012年2月16日,被告人赵昌敬在担任江苏省句容市中等专业学校会计主管期间,伙同该校出纳会计徐世梅(另案处理),利用保管学生学费等款项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50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句容支行城东分理处购买理财产品,2012年3月27日理财产品到期,获利人民币7889.81元。被告人赵昌敬分得赃款人民币3900元。
2013年8月,句容市纪委在调查徐世梅挪用公款一案时,发现被告人赵昌敬涉嫌挪用公款。随后,在句容市纪委调查其挪用公款犯罪期间,被告人赵昌敬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案发前,被告人赵昌敬已退还全部挪用公款人民币150万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3900元,并已上交受害单位。
对上述事实,有公诉人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口摘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表、句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合并重组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的批复》、句容市教育局《关于句容市职教技术教育中心更名的通知》、江苏省句容中等专业学校出具的《关于赵昌敬担任会计主管的说明》、句容市教育局《关于委派赵昌敬等同志为会计主管的通知》以及被告人赵昌敬的供述,证实江苏省句容中等专业学校为事业单位法人,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赵昌敬为江苏省句容中等专业学校会计主管以及会计主管的主要工作职责(主管会计的工作职责主要就是对学校所有收支情况进行把关,对所有支出票据进行审核后做账)。
2、被告人赵昌敬供述及其亲笔书写的“我的交代”,证实2012年2月份,在收取学费及杂费结束后,建行城东分理处的主任周宏斌在办公室跟其和徐世梅讲,购买他们银行的理财产品既没有风险,收益也比较高。其就跟周宏斌讲让其去找徐世梅来办这件事。后出纳会计徐世梅就将收取的150万元学费在建行城东分理处购买了理财产品。过了一个多月,徐世梅在办公室给了其3900元钱,并说这是购买理财产品的利息,其收下了。2013年6月份,其将该笔款项给徐世梅,让她交到学校账上。
3、个人定期明细查询、取款凭条、存款凭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证实徐世梅于2012年2月6日以个人名义开设了用于存放学生缴纳学费的定期一本通存折,账号为130754150310013071,2012年2月8日其将该存折上的1498437元及利息79.08元转到其卡号为5522451300001917的建行卡上,后又于当天将收到的学费14万元存入前述建行卡上,到2012年2月10日共存入1500079.17元,并在当天与建行签订了购买150万元理财产品的协议。2012年3月27日理财产品到期后,产生利息7889.81元,徐世梅后将本金及利息取回的事实。
4、记账凭证、收入资金明细查询情况表、句容市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应缴财政专户款明细帐,证实2012年4月30日,徐世梅将当年所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共计2538148元上交到财政账上,即被告人赵昌敬案发前归还了挪用的全部公款。
5、同案犯徐世梅(系江苏省句容中等专业学校出纳会计)的供述,证实2012年初开学,学校收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总额大约有二、三百万元。在收费过程中,建行城东分理处的主任周洪斌在财务室对其和主管会计赵昌敬讲,买理财产品既没有风险,收益又比较高。其问赵昌敬能否购买。赵昌敬跟其讲买就买吧。后其到建行城东分理处,用保管的150万元学费购买了理财产品,并将此事及大致收益情况告诉了赵昌敬。过了一个月左右,理财产品到期自动赎回本金并产生利息7889.81元。后其分给赵昌敬3900元现金,并告诉他这是分给他的收益,其和赵昌敬两个人是大致平分的。当年的4月份其把所收的学费款(包括曾挪用的150万元)交到了财政帐上。2013年6月份,赵昌敬将所挪用公款的收益交给其还给学校。
6、证人周某某(系句容市建行城东分理处主任)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其到句容中专学校代收学费过程中,建议学校主管会计赵昌敬和出纳会计徐世梅,用收到的学费购买理财产品,他们同意了。2月16日,徐世梅到建行城东分理处,用自己保管的150万元学费购买了理财产品。
7、证人戴某某(系江苏省句容中等专业学校主管会计)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徐世梅和赵昌敬退还了购买理财产品的收益。
8、记账凭证、收据,内容是2013年2月,徐世梅将77556.8元上交到学校食堂账上,与证人戴慧敏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赵昌敬案发前将挪用公款的收益退还给学校,但在记账凭证上将退还收益日期做了更改。
9、案发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赵昌敬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交待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昌敬虽辩称其对于徐世梅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事先不知情,事后知道予以反对,但未能提供不同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二、贪污
2012年2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赵昌敬在担任江苏省句容中等专业学校会计主管期间,利用保管流失学生助学金卡的职务便利,通过ATM机转账的方式,先后将其保管的流失学生助学金卡上的国家助学金共计82100元非法占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2年2月3日,被告人赵昌敬将罗璨等13名学生助学金卡上的国家助学金转账到郑友智卡上,并于2月4日至22日分9次共计取出人民币19600元非法占为己有;
2.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赵昌敬将唐玲玲等11名学生助学金卡上的国家助学金转账到王莉莉卡上,并于同日取出人民币2500元非法占为己有;
3.2012年3月18日,被告人赵昌敬将姜贤美等3名学生助学金卡上的国家助学金转账到王莉莉卡上,并于同日取出人民币2000元非法占为己有;
4.2012年2月12日,被告人赵昌敬将姚义云等7名学生助学金金卡上的国家助学金转账到王静卡上,并于2月22日至25日先后分12次共计取出人民币29500元非法占为己有;
5.2012年4月30日,被告人赵昌敬将任秋婷等11名学生助学金卡上的国家助学金转账到余昊卡上,并于同日取出人民币2500元非法占为己有;
6.2012年5月11日,被告人赵昌敬将王莉莉助学金卡上的国家助学金转账到余昊卡上,并于同日取出人民币1300元非法占为己有。
7.2012年7月13日至17日,被告人赵昌敬将许俊超等11名学生助学金卡上的国家助学金转账到包力卡上,并于7月17日分5次共计取出人民币10700元非法占为己有;
8.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赵昌敬将盛霞等15名学生助学奖学金卡上的国家奖学金转账到包力卡上,并于7月21日至8月13日分6次共计取出人民币14000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3年9月,被告人赵昌敬在句容市纪委调查其挪用公款犯罪期间,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昌敬及其辩护人刘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本人供述及亲笔书写“我的交待”;情况说明、活期账户明细查询、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国家助学金发放表、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受学费实施办法(试行)等书证;证人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昌敬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巨额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赵昌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公款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昌敬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人赵昌敬提出的其伙同他人挪用公款一事,事先并不知情,事发后虽予以默认并接受利息主要是为了帮助银行完成任务,本质上没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赵昌敬的辩护人提出的学校收取的学生学费在上交财政前暂时存入会计私人账户,在此期间,被告人赵昌敬伙同他人挪用该笔款项并取得利息的行为系对暂处于私人名下财物进行的保管方式的改变,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学校财务部门代为收取的学生学费在上交财政前,虽暂时保管在会计私人账户,但在此期间该笔资金仍属公款性质,被告人赵昌敬伙同他人挪用该笔公款购买理财产品,实施营利活动,即符合了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被告人的辩护人此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昌敬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昌敬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挪用公款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昌敬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昌敬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挪用公款的本金和孳息,依法可从轻处罚。故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昌敬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
二、被告人赵昌敬尚未退出的贪污违法所得计人民币82100元,继续予以追缴(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予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燕敏

人民陪审员  毕庆森

人民陪审员  吴德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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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11: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学生的钱也贪污,真没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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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12:4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是不是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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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13: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呵呵,不知道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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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13:4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中专啊,学生的钱你怎么下的了手去贪污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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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15:3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这素质还在在学校工作,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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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22: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会计人员管钱,是保管钱,领导干部管钱,是管一支笔审批钱。

感觉挪用公款罪有一点点,恐怕本人确实没有挪用的动机且主动将利息交给单位了。贪污确实没话可说。

小人物搞点钱不容易啊,都是有账可查的吧,所以啊,“没有三两三,不敢上梁山”,单位的钱还是放单位账上,即使需要以个人名义办个存折,也要公私分明,再把活期利息入单位账,才是最稳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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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7 22: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贪污这些钱还有没有良心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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