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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 纳税人义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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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8 07: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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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按时缴纳税款义务的含义
  按时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缴纳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税款进行代收或者代扣之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税款进行解缴的行为。
  (二)按时缴纳税款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涉及按时缴纳税款的其他有关事项,其法律依据参见《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各相关税种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您如何履行按时缴纳税款义务
  为了方便您缴纳税款,我们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了多种的缴款方式,您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我们认可的现金、支票、银行卡或者电子结算等缴款方式。
  履行按时缴纳税款义务的内容与“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基本一致,您可以参照对“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解读的内容,如需更详细地了解,您可以查阅各税种的具体规定,或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如果未履行按时缴纳税款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我们将责令您限期缴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您如果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您作为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我们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我们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您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此外,无论您是否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如您在规定期限内不缴、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我们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我们均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事例解说
  B公司在2010年5月5日办理了税务登记,主要从事服装加工、销售业务,5月份当月销售额约10万元。该公司于2010年6月10日按照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纳税申报,但是因办税人员工作失误,未在6月15日之前缴纳应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对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从6月16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同时处以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您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
  (一)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含义
  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其中:单位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个人可以是个体经营者或者其他个人。
  代扣税款是指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向纳税人所支付的款项中,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为扣缴的行为。
  代收税款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代收其应纳税款的行为。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履行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后,我们将按照规定向您支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三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三)您如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可能会负有以下几个常见税种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并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向我们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1.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您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并应当在纳税期限内足额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已扣缴的税款。
  2.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若在境内没有设置经营机构,则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您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并应当在纳税期限内足额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已扣缴的税款。
  3.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为扣缴义务人(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您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并应当在纳税期限内足额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已扣缴的税款。
  4.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我们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您应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税款;您每次代扣的税款,应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足额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5.个人所得税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您在支付纳税人应税所得时,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应扣的税款按月计征,并应当在次月 7日内足额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已扣缴的税款。
  6.资源税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所指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您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并应当在纳税期限内足额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已扣缴的税款。
  7.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以上税种的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扣缴义务人,与其履行义务的主要内容一致。
  8.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扣缴车船税,并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具体期限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除以上列举税种外,其他税种的代扣、代收义务的要求,您可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四)如果未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我们可对您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事例解说
  2010年8月2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说B公司年初以来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每月向甲、乙、丙三类员工分别实际发放工资8200元、5600元、4000元,无其他应发放或应扣除项目。上述三类员工的工资每月均超过了2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但是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税务机关于8月3日向该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的决定。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您有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我们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我们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一)接受依法检查义务的含义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缴纳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的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接受依法检查义务包括: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的检查和处理,不得逃避;客观反映有关情况,如实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隐瞒、弄虚作假、阻挠、刁难等拒绝检查的行为。
  (二)接受依法检查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三)您如何履行接受依法检查义务
  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要求如实提供您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配合我们对您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按照我们的要求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如实回答我们对您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询问;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阻挠,并配合我们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有关单位应配合我们依法对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的检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配合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存款账户检查及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账户检查。
  (四)如果未履行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如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我们可对您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我们可以对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我们可对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事例解说
  2008年3月27日,某税务稽查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B公司存在逃避纳税嫌疑。于是,税务人员依法对B公司进行了询问和检查,并要求B公司提供经营账簿,但B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提供经营账簿及相关资料。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税务机关对B公司拒绝提供经营账簿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处罚。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您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我们说明,以便我们依法妥善处理。
  (一)及时提供信息义务的含义
  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等方式向我们如实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如果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某些特殊情况,如发生歇业、歇业后复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也应及时向我们报告和说明,以便我们依法根据您的情况中止(终止)您的纳税申报义务,或准许您延期纳税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或免除您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逾期纳税申报或逾期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
  (二)及时提供信息义务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六条第二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三)您如何履行及时提供信息义务
  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我们如实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其主要方式为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此外,您如果发生歇业、歇业后复业、经营情况变化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应向我们及时提供信息。如歇业或歇业后复业,应当按规定办理歇业或复业登记;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我们报告不可抗力灾害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对您生产经营的影响范围与程度;还应按照我们规定的要求及时报告您其他经营情况变化的信息。
  (四)如果未履行及时提供信息义务,您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您不能自行中止(终止)相关涉税义务,这样您可能会承担未按期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而被处以罚款的风险。如果您事实上已经歇业但未向我们报告歇业的信息,我们视同您未歇业,并按正常经营对待,您就必须继续按期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如您在已批准的歇业期间又恢复营业,且未及时向我们提供复业的信息,我们将向您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可以对您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如果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未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且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未立即向我们报告相关信息,我们可以对您依法追究逾期申报的法律责任。
  您如果未及时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信息,就不能依法享受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相关权利。
  (五)事例解说
  2009年5月14日上午,某税务所发现辖区内个体铝矿负责人王某在已经申请停业并被核准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销售,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所向王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按规定办理复业登记、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并对其未按规定报告复业信息和办理复业登记的行为处以罚款。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我们报告。
  (一)报告其他涉税信息义务的含义
  其它涉税信息,是指除前述义务以外的涉税信息,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报告影响您收入、成本和利润水平的重大涉税信息,如关联业务往来信息;二是影响您税款缴纳能力的重大涉税信息,如银行账户开立、企业合并、分立、处置大额财产等信息。
  (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义务的法律依据
  企业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存款账号报告、处分大额财产报告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等有关事项,其法律依据分别参见《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三)您如何履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义务
  1.存款账号报告
  您应当自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开立或变化之日起15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向我们报送银行开户许可证或申请表的复印件。
  2.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报告
  您与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应按规定向我们报告关联业务往来的有关信息。
  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或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企业。
  您应当在向我们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您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我们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您及关联方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时限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3.合并、分立报告
  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同,依照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开设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一般以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派生分立,另一种是新设分立。
  自合并(分立)文件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您应填写《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报送企业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并依法缴清税款。
  4.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您如果欠税达五万元以上,以变卖、赠与、抵押、质押、投资等形式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应在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填写《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提供拟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并按税务机关规定时限结清税款。
  (四)如果未履行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报告全部银行账号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报告全部银行账号,我们将向您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可对您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业务往来
  您如果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业务往来信息,除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我们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您的应税收入和应缴税款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合理调整,补征税款,并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加收利息。
  3.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合并、分立情况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欠税企业未按规定报告不动产或大额财产处置情况
  您如果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我们将追缴您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如果将不动产或大额财产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税款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您如果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我们可以分别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五)事例解说
  2009年5月12日,某税务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B公司在银行开设了三个账户,除基本账户外,其余账户未向税务机关报告。对于未按规定报告银行账号的事实,2009年6月18日,该税务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其在十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全部银行账号,并对B公司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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