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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我市从事销售的职工月薪5000,后被调整至其他岗位,其未到新岗位上班,公司以旷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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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06: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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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刘某系句容某公司职工,自2003年开始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2017年7月公司将其从销售岗位调整至其他岗位,刘某在收到调岗通知后,未到新岗位上班,且未说明未至新岗位上班的理由,公司以规章制度为依据(……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天不满15天的或全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天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刘某以单位违法解除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1、申请人在收到调岗通知后未至公司上班是否合理?2、公司以申请人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裁决结果: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理由:经查证: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人事变动通知后,申请人未至新岗位上班,亦未说明理由。依据法律规定,工作岗位调整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企业在对员工岗位调整前,应与员工协商一致,员工对安排的岗位不合理时应在一个月之内提出书面异议,而不能以旷工来对抗企业的调岗。

2、被申请人依据单位内部制定的《工作质量责任实施细则》已经过公示,程序合法,内容合理,且申请人的旷工行为在该《实施细则》里有明确规定,依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友情提醒: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整,应当允许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如劳动者拒绝,应当采取积极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才能避免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单位如有规章制度明确矿工行为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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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08: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那肯定要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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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08:4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不按规矩办事当然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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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0: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这个人有点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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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1: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这个人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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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4:32:59 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按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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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5: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给你换岗位你不去,不让你辞职,让你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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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15:5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上海
让你辞职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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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1 17: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这个人有点想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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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1 17: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逼着人家辞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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