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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习间] 30岁,具备收养人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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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8 08: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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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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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8 08: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30周岁可以收养子女只是收养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只有同时具备其他条件,才能收养子女。同时,《民法典》还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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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8 12:46:11 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以前要三十周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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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1 07:3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依收养身份法律行为创设的收养关系,就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而发生的身份法律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同样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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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1 07: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民法典》第五十二条 【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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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1 07:4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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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1 07: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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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1 07:4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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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1 07:4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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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1 07:4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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