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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面来风] 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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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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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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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19:01 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把全身的力量都集中到大社会,近代史上著名的政治家才能导致社会的稳定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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