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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之间商量好借用房屋,后来一方要求返还房屋,另一方同意返还,可是法院却驳回了诉请,为什么借出去的房屋要不回来了?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借用合同纠纷案件。 2006年3月,王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王某提供财产进行抵押担保。而王某名下并无财产可用于抵押,于是王某就找到好友李某,希望借用李某的房屋进行抵押。因两人是铁哥们,李某同意了王某的要求,并与王某一起去银行办理贷款。经查询,银行告知李某本人也有贷款尚未还清,不能以李某的房屋进行抵押办理贷款,俩人只能失望而归。经过商量,俩人想出了一个“好办法”,即将李某的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这样王某就是以自己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了。于是,俩人在房管局签订了一份虚假的买卖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为了稳妥起见,俩人签订借用合同一份,载明王某因资金困难,借李某所有的房屋办理银行贷款,并将该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双方签订名义上的买卖合同,所有过户费用由王某承担,李某可以随时归还该房屋。随后,王某以该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5万元,李某及其家人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此后十多年也没有在意房屋的产权情况。 2016年11月,该房屋所在区域列入拆迁范围,拆迁部门上门核实房屋产权及居住情况。此时,李某才想起房屋一直登记在王某名下,于是联系王某,要求返还房屋,王某也表示同意。可是当两人至房管局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却遇到了麻烦。原来王某借款后因生意经营不善,一直没有能力偿还贷款,房屋依然抵押在银行,利息也积累了不少。眼见邻居都谈妥了拆迁补偿事宜,李某慌了神。 2017年10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房屋。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该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王某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王某与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且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经设立。李某与王某之间为借用合同关系,其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权为债权,而抵押权为物权,优先于债权。王某要将房屋归还给李某,必须先消除抵押权,或取得抵押权人同意,而王某至今未消除银行的抵押权或取得银行同意,因此不具备法律上归还房屋的条件,遂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生活中,朋友、亲人之间借房抵押、借名买房等较为常见,双方往往约定房屋虽然登记在借用者、名义购房人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人仍然为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实际购买人确实有要求返还房屋的权利,但是前提是该房屋不存在优先权。如房屋被借用者、名义购房人用于抵押担保,或者因为借用者、名义购房人因其它债务而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实际房主无法获得房屋。人们应注意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属性,切莫小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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