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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出台《句容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八章56条,分为总则,党委、政府职责,党委工作机构责任,政府职能部门责任,法院和检察院职责,督促检查,奖励与问责,附则。 《规定》明确了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定、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党委和政府其它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规定》还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节能降耗和减排、生态补偿、生态空间保护、实施绿色建筑、工业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城乡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水产养殖污染管控、环境宣传教育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 《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保工作,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给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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