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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网12月15日讯 披着生物发展公司的外壳,却干着传销、非法拘禁的违法事。近日,丹阳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姚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其他33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一人缓刑)。昨天,法院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这起案件。 2018年8月以来,男子姚某以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根据参加者以及其所发展下线人数购买“产品”的数量计算业绩点数,并按照业绩点数相应分为业务员、业务代表、业务主任、业务经理、业务总管五个级别,以此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 至案发时,“天津天狮”非法传销组织已在丹阳野蛮生长,发展了多个传销窝点,形成以姚某为业务总管,王某等人为业务经理,安某、赖某等为业务主任同时兼任传销窝点业务代表,郑某、刘某等人为传销窝点业务代表,其余人员为业务员的五层管理层级,成员数量超过30人的特大传销组织。每个成员购买“产品”的款项均由业务主任向上层层递交给姚某。姚某于每月初召集业务代表、业务主任聚会,向各层级人员发放工资和返利。截至案发,姚某从中获利8万余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姚某的组织、领导下,“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成员以介绍工作、谈恋爱为由将李某等14名被害人骗至包括丹阳在内的镇江市各传销窝点,采用语言恐吓、锁门、搜身、没收手机、贴身看管等方式,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强制被害人对其传销组织的模式进行“考察”,进而迫使被害人以购买“产品”的方式加入该传销组织。 丹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从事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涉案被告人均为外地人,其中女性7人,80后6人,其余均为90后。姚某、安某等34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符向军 戎莉俊 张驰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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