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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然而现实中,部分企业落实降温力度不够或缺乏必要降温设备,无法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导致劳资争议不断。 案例简介: 侯某于2018年10月23日进入江苏某公司从事模具技术员一职,但至2019年11月30日,公司未发放6、7、8、9四个月的高温补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裁决江苏某公司支付6-9月高温津贴1200元。 处理情况: 仲裁员电话询问江苏某公司是否存在未发放高温补贴的情况,公司表示工作场所有移动降温社备,侯某要求高温津贴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侯某的仲裁请求。侯某坚持认为公司确无降温情况。双方意见相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调解。 庭审当日,某公司提供照片5张,证明侯某工作场所已安装移动空调及风扇降温设备。侯某对此不予认可,仲裁委认为,某公司主张侯某工作场所内有降温设备,但该证据系影印件,侯某亦不予认可,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仲裁委不予认定。同时,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有降温设备,亦无证据证明侯某工作场所在高温期间保持在33度以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处理结果: 本案因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侯某支付2019年度高温津贴1200元。 注意: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度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度),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高温已来,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均做足准备,确保职工在高温下畅然工作,不再有高温津贴争议。 (唐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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