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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行香路金宝宝幼儿园上下学期间接送车辆停车秩序的通知各位交通参与者:
为有效缓解行香路金宝宝幼儿园上下学期间接送学生车辆停车难的问题,更好的规范学校周边的车辆停车秩序,交警部门经过多次实地调研,在确保车辆通行路权的前提下,在行香路金宝宝幼儿园大门附近的非机动车道增设接送学生小汽车临时接送区域(见附件)。自2021年1月12日起,所有接送车辆均按照增设的标志标线的要求规范停放,对不按照规范要求停放的,以及在停放区域外停放的车辆将采取现场贴单和监控采集的处罚措施。
特此通知。
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 相关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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