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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3.15前夕,《句容2020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六大典型案例》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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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5 07: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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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前夕,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句容2020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六大典型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一直是民事审判的重要领域。去年以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共受理投诉举报4795件,办结率达100%,为消费者挽回损失约420万元。
《句容2020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六大典型案例》
订制商品的质量与约定的有差别怎么办?
商品标价与实际收款价格不符怎么办?
商品未明码标价,如何处罚?
电器多次维修后仍然有问题怎么办?
……
《句容2020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六大典型案例》对涉及惩罚性赔偿、产品责任、合法权益受损等案件进行梳理,并且附上了相关法律依据。
案列一、订制窗户商质量有问题,墙体跟着遭了殃
事由:2020年8月,张先生在句容某门窗店订购了一批窗户,但是实际窗户质量与张先生约定的要求有差异,而且在安装过程中对张先生新房的墙体造成了损坏。
处理经过:句容市市场监管局管辖地分局受理投诉后,工作人员进行了情况调查,张先生订购的门窗与安装的门窗质量上存在差异,被诉方在调查交流中,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商家同意为张先生修复墙体,并免去了张先生20000元尾款,张先生对此比较满意。张先生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表示感谢,并特意赠送了一面锦旗。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等,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列二、超市多收1元,消费者获赔500元
事由:2020年8月14日,王女士在某超市购买了1瓶德运牛奶,标签价格为9.9元/瓶,结账后发现小票价格为10.9元/瓶,王女士觉得虽然只是1元钱,但超市行为存在欺骗消费者,便向12315进行投诉。
处理经过:句容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经过调查了解,投诉人投诉情况属实,于是组织消费者和超市负责人进行调解,工作人员向超市负责人指出了此次事件存在的问题和乱收费行为的严重性,并向其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超市负责人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积极提出与消费者王某和解。超市按照“消法”有关不足500元赔500元的规定,当场赔偿了消费者现金500元,并对消费者表示歉意。消费者王某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重要提醒:到超市购物时一定要看清楚商品的价格,结账后应仔细核对账单,同时养成保管好购物小票的习惯,以方便维权。


案列三、空调维修三次还是坏,“三包”义务商家要履行
事由:王女士于2019年8月份在某电器店购买了一台美的空调,2020年6月份使用时,发现空调不制冷,先后向商家反映了三次,售后三次维修都没有解决问题。于是王女士向12315进行了投诉。
处理结果: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单后,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了解,经查,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而且购买的空调在“三包”有效期内,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更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商家向总公司反映后,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现已没有货,商家愿意为王女士更换其他型号规格的产品,王女士不同意,要求退货,经我局工作人员再次协调,商家同意退货。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消费提示:消费者遇到相关家电维修问题时,要及时在维修记录上要求商家做好登记,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时,依照《消法》,要先行协商,协商无果的话可以拨打“12315、12345”热线或向职能部门寻求帮助。


案列四、宝华某药店未明码标价被处罚
事由:2020年1月31日,胡女士在宝华某药店购买一次性口罩,认为该药店一次性口罩价格比较高,而且未明码标价,于是拔打了12345进行投诉。
处理经过:由于是疫情防疫期间,句容市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接政府服务热线12345工单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前往调查了解,经查,该药店未见一次性口罩,据该店店主讲,当日已售完,现场发现确实未见明码标价。对于检查出的问题,现场责令商家整改,并依法对商家进行了现场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案列五、修完未加润滑油,汽车变速箱烧毁,依法获赔偿
事由:2020年1月初,陈先生的汽车因变速箱问题至句容市某汽车维修厂维修,维修好后,陈先生独自开车前往北京,途至山东时,汽车出现故障,经4s店检测,原因为变速箱修理完成后未加入润滑油,导致汽车变速箱烧毁。陈先生与某汽车维修厂进行索赔未果,遂向句容市市场监管局管辖地分局投诉,并出具了4S店检测证明,4s店维修费用共计10700元。
处理经过:2020年4月16日,分局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调查了解,经调查了解:投诉人陈先生的汽车变速箱是由某汽车修理厂修理的,陈先生汽车变速箱损坏,是由于维修厂维修漏洞造成,投诉人有4S店检测证明,修理厂理应赔偿损失。经过我分局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并在调解过程中宣传法律法规,维修厂也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并同意赔偿陈先生损失10700元,并现场进行了转账。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列六、净水器水管破裂,地板也遭了殃!
事由:2020年1月22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管辖地分局接到了翁女士的投诉,反映其在句容某电器店购买的净水器,于2020年1月净水管破裂,将翁女士家里淹了,地板也被泡坏了,与商家及售后交涉,售后不予处理。正值农历新年之际,遂求助到我分局。
处理经过:分局受理了投诉,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先到投诉人家里查看实际受损情况,又与翁女士共同到地板的销售店,评估实际损失状况后,通知纠纷双方至我局组织进行了调解。在调解中,我分局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进行了宣传,明确了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致意见,被诉方赔偿投诉人6000元,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让投诉人得以安心过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时,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来源: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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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5 14: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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