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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某天,阮某某酒后骑电动自行车,沿我市育才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育才路王棚自然村附近时,与对向行走至该地段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李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8天,共花费医疗费31573元,阮某某垫付了14573元。经认定:当事人阮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阮某某认为李某某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自己家庭情况十分困难,对于赔偿数额无力承担;而李某某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对自己以后的生活、工作都造成一定影响,阮某某需要对此做出赔偿,双方各不让步,导致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首先与阮某某进行沟通,明确指出阮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和赔偿义务。李某某腰部骨折,无论是身体还是身心都受到严重伤害,也肯定会影响以后生活。希望阮某某能够换位思考,不仅应当承担李某某的医疗费用,还应该积极寻求谅解。阮某某自己也表示愿意对李某某提供赔偿,但他家庭条件一般,自己年纪大又没什么生活来源,李某某所要求的10万元对他来说数额过高。 调解员又与李某某进行沟通,调解员表示能理解李某某所受到的伤害,事发后,阮某某及时将李某某送往医院治疗,支付部分医药费,并尽最大能力积极弥补。但考虑到阮某某以务农为主,没什么收入来源,李某某所要求的10万元对阮某某来说确实有困难。在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下,李某某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后,又经过多次调解劝说,阮某某与李某某最终达成一致赔偿协议。 【调解结果】 阮某某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赔偿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8万元。 熊金国 胡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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