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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句容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镇句路西侧巡查时,发现在位于新句蜀路3公里处(天宁庄园附近)的一轧石点正在违法生产,现场有一台轧石机,未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直接外排,且砂石料露天堆放。经查该加工点经营业主彭某,未办环保审批手续,属无证经营。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做现场检查笔录,要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对该厂东侧一配套轧石机配电柜查封处理。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加工点作调查询问笔录,该加工点7月底设施进厂,8月2日开始加工石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句容生态环境局对该轧石厂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不定期突击检查,持续发力,全面、精准、彻底整治“散乱污”企业。一旦发现有“散乱污”抬头,立即固定证据立案查处,坚决关停,连根拔起,防止“回潮”。(来源:句容日报 许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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