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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称“购房合同、发票丢失,售楼处不予交房”,背后其实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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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7 09:4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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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来源于政府网站书记信箱:尊敬的领导,您好,本人于2019年5月份购买了句容香溪湾D5幢1508号房屋,支付了首付款并在中国农业银行句容支行办理了房屋贷款合同,房屋贷款79万元,关于房屋的款项已全部支付至开发商句容市金宏房产建设有限公司。现因本人购房合同及发票等资料丢失,本人至售楼处要求交付房屋,但售楼处不予交付房屋,后本人又以EMS快递的方式向售楼处发送函件要求协调交房,但售楼处仍未向本人办理房屋交付,导致本人至今未能使用房屋,本人的房屋贷款合同上有关于该房屋的信息及句容市金宏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的签章,用以证明本人为该房屋的业主。试问本人买房的目的是什么,购房合同及发票是否为交房的必备手续呢?如没有该资料是否永远不用交房呢?希望政府能予以协调,十分感谢。


办理部门:句容市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2022-01-26 09:44:51
答复结果:
戴**:
    您好!来信内容已经收悉,经我单位核实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询,您反映的该套商品房由戴**和李**于2019年5月22日购买,合同约定交付时间在2020年5月30日前,我局房产科工作人员已于2022年1月21日联系开发公司和您协调处理。后您来电反映,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原因是因婚姻纠纷对收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购房合同及发票在女方手中,现在女方不肯收房,开发公司表示交房需要两人到场。我局建议先解决家庭矛盾,协商一致后办理交房手续,如协商不成,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感谢您对我单位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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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7 09:51:19 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一地鸡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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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7 13:56:48 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我靠,难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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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8 00:14:00 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
果然背后真有隐情,你倒是自己说出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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