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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句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解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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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7 07: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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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解读
日前,我市发布了《句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2年11月1日实施,现就《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鉴于我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问题较为突出,尤其是各乡镇、街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非法转移、倾倒现象严重,为更好的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理顺职责,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议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重新制定工作。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七条,涉及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规定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二是规定了建筑垃圾管理涉及的主要部门和职责,明确了建筑垃圾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工作内容。
三是规定了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建设、设置要求、管理规范、综合利用。
四是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条件、收费制度等内容。
五是规定了渣土运输、处置过程中环境卫生和扬尘治理的要求。
六是规定了违反本办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重要条款解读
1.《句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是?
答:本《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解决我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中违规运输、随意倾倒等现象,规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市场,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明确部门责任、提高行政效能。维护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议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2.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主要部门有哪些?建筑垃圾管理的基本原则?建筑垃圾管理的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哪些?
答:《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管理工作。城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市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管理和执法进行指导和监督。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原则。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本市行政区划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和调剂建筑垃圾回填和利用。负责本市行政区划内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的统一设置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工作,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3.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建设、设置要求和管理规范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的单位,应当持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相应的设备、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场地、自有土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善、不作为造成乱倒、乱堆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综合利用场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筑垃圾中转场所、弃置(消纳)场所、综合利用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核准文件的查验工作和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登记工作,合理安排倾倒,及时平整场地,保持环境整洁。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弃置(消纳)场,建筑垃圾应尽可能把黄土、工程渣土、拆迁垃圾(材料)等进行分类分区堆放,为今后的开发利用储备资源。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受纳饱和后,要及时整理好相关资料,为土地资源利用做好准备。    

4.建筑垃圾处置申请需要哪些条件?如何收费?
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二)有弃置(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

5.渣土运输、处置过程中环境卫生和扬尘治理的要求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处置建筑垃圾,工程需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环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与城市管理部门联系,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处置。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集中堆放,由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安排具有资质的运输企业或者委托城市管理部门及时组织集中清运至指定的中转场所、弃置(消纳)场所或综合利用场所。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因建设施工、拆除(迁)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或区域单独存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房(箱、桶)。

6.违反本办法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车辆应当服从城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依法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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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7 08: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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