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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动态] 税润童年,税收政策伴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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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2 17:2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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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悦童心,与税同行。在这个属于儿童的节日里,句容税务“税小希”工作室团队邀请家长们以及和学校有关的纳税人一起,学习一下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吧!



1.增值税

●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0 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0 号)

● 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

● 自2016年5月1日起,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76号)

2.企业所得税

● 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 对于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76号)

3.个人所得税

●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纳税人的子女处于学前教育阶段及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发〔2018〕41号)

● 纳税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税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

4.耕地占用税

●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

5.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 号)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76号)

6.契税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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