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咬人事件的各帖中虽然都有提到公安部门,但因为没有该部门对该咬人事件的正式通报,我们无从知道该部门参与处理事件的具体情况。尽管如此,从目前处理的结果来看,我认为还不能说公安部门“庇护”了哪一方当事人。理由如下:
1、公安部门作为具有对人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权力部门,一旦介入并正式立案,就必须有结果。在立案调查过程中,有时难免会采用强制措施,而各种强制措施对当事人而言都是某种限制、刺激乃至精神与肉体伤害。民间所谓“民不告,官不究”正是权力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谨慎行使公权力的日常体现。因此,原帖中被咬人讲“报警之初,警方以民事纠纷为由让企业先行内部处理”(大意如此)应该说并无不妥。
2、警方谨慎避免介入民事纠纷没错,但对涉及治安乃至刑事方面责任的案件却不能不介入,否则就是不作为。因此,原帖中当事人说企业领导跟他说“不接警方电话就要通缉他”(大意如此)可能是因为咬人者以为自己有了能够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证据(医院病历所载的伤牙四颗建议拔除),向警方提出了追责要求。果然如此的话,“警方欲通缉”之说也能站得住脚。
3、最后,当事人双方及企业达成协议:打人与被打者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由企业承担双方医疗费。因当事人及企业各自帖中均未提及公安部门是否处理、如何处理的具体情况,我们只能认为警方最终退出了该事件的处理,未予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及其它责任。
平心而论,如果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不存在企业或相关人员非法“公关”干预,执法人员及其他执行职务人员(比如相关医院医生、网站管理人员)也无收受人情好处而乱作为等情况,此事件的处理结果是可以为大家所理解接受的。相关各方不完美之处,往后逐步改善提高吧。社会矛盾无处不在,和谐社会有赖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