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忏悔录|蒋国星:不洁身自好谁也保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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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4 14:2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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忏悔录|蒋国星:不洁身自好谁也保不住

2018-04-19 16:08:00  来源:正义网


   他天真地认为,自己有“靠山”,反腐力度再大也反不到自己头上;直到被“双规”,他明白了——

    不洁身自好,谁也保不了你

  忏悔人:蒋国星

  原任职务: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副厅级)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4年9月12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蒋国星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

  犯罪事实:2002年1月至2013年11月,蒋国星利用担任江苏省句容市委书记,徐州市委常委、睢宁县委书记,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5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新闻背景:这是蒋国星在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写下的忏悔书

    随波逐流,底线失守


  我曾是一个遵纪守法、言行非常谨慎的人,也曾具有艰苦创业、积极向上的精神。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工作努力,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受到很多领导的肯定,赢得过较好的群众口碑。

  1986年,一个老乡想送我一台太阳能热水器,我不敢要。当时这台热水器的价格是30元钱。为什么不敢要?是因为怕犯错误、受处分。在担任句容市长的最初几年,我也是非常谨慎的。当时,我的大学同班同学有两人因为经济问题被判刑,还有一些我认识的人因受贿而坐牢。这些活生生的事例,对我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但是,随着职务的不断提升,我的思想却逐渐滑坡了,胆子也大了起来,党性原则被我抛到了脑后,廉洁自律成了空喊的一句口号。虽然也经常看警示片,但人已经麻木了。

  在金钱美色面前,我逐渐失去了定力。觉得人生短暂,到这个世界上走一趟不容易,该享受的要享受,该得到的要得到。我有时候甚至想,现在这个社会,谁没有情人?谁不收钱?连一些小的科级干部都收钱,更不要说我这个级别的领导干部了!于是,在随波逐流中我逐步丧失了党性,失守了底线,把不正常的现象看成了正常,迷失了自己。

    贪图享受,欲望膨胀


  列宁说过,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事实的确如此。回想过去,我的少年时代、青年时代都是在非常困难的生活中度过的。我生于1955年,那时候农村生活极度困难。在我的记忆中,我小时候没有吃过香蕉、苹果,更没有喝过牛奶。1973年高中毕业后,我回农村务农,担任生产队农技员,虽然整天跟化肥农药打交道,但我一点儿不觉得苦。我刚进城工作时,父亲只给了我10元零用钱,三个姑姑凑了30元钱买了一块手表送给我。一直到1980年初结婚,我最好的一件衣服是当兵的小叔叔送给我的军装。我和妻子在12平方米的平房里一住就是6年,直到1986年才分到一套46平方米的平房。1997年调任句容市长后,我住的是90平方米的房子,当时觉得已经很好了。

  但是,担任句容市委书记后,特别是当了徐州市委常委、睢宁县委书记后,我的要求就高了。享受人生、超前消费思想占据了上风,住大房子、看重钱财的愿望急剧膨胀,觉得到了这个级别,该换别墅住了,也该为女儿的幸福生活创造条件了。这些思想为我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埋下了定时炸弹。我家原来的房子123平方米,面积已经不算小了,但我嫌小。在装修好之后,在妻子的反对声中,我强行将这套房子卖掉,换成了一套215平方米的。

    心存侥幸,追悔莫及


  我先后当过两个市县的书记,在工作过程中,我结识了一些省领导,他们有的对我特别关心、特别信任。我自己感觉,他们就是我的“靠山”,就是我的“保护神”。一旦有什么风吹草动,他们肯定会站出来为我讲话的。这种想法让我有些有恃无恐。

  其实,这些年来,我也有心中不安的时候,但侥幸心理总是不断地战胜不安心理。我总是在不断地安慰自己、说服自己,我觉得反腐力度再大也反不到我头上。直到被“双规”我才明白,在违纪违法事实面前,任何领导都不可能为我说话。我只有积极退赃、真诚悔过。

  此时此刻,我深感对不起关心我、教育我的党组织。我是一个有39年党龄的老党员,对党充满了感情,是党把我从一个农村青年培养成了一名副厅级干部。然而现在,我却不得不离开党组织,这是我内心不愿意接受的!

  此时此刻,我深感对不起我的母亲。是她含辛茹苦将我培养成人,这么多年来,我一直是她的骄傲。可是现在,她老人家为我伤透了心。

  此时此刻,我深感对不起我的家人。对一个人来说,在外面再风光,官做得再大,也离不开家庭,离不开家人。如今,因为我的违法犯罪,不仅让自己痛苦,更让家人痛苦。

  然而,这一切都是我自己一手造成的。我必须面对现实,知罪认罪,真诚忏悔。在认真改造的基础上重新做人,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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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4 14:3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蒋国星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淮中刑二初字第000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国星,男,1955年10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汉族,硕士研究生,原任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曾任江苏省句容市市委书记、徐州市市委常委、睢宁县县委书记。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看守所。

辩护人薛火根、孙晋森,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国星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刘月进、检察员施展、代理检察员任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国星及其辩护人薛火根、孙晋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蒋国星利用担任句容市市委书记、徐州市市委常委、睢宁县县委书记、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张某甲、王某甲、邱某、王某丙、徐某甲、孙某甲和、姚某、蔡某等八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0万元、美元3.6万元、欧元2000元、金鹰购物卡价值人民币9.6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4.718万元的大金空调一台,并为其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蒋国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蒋国星有期徒刑12年至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被告人蒋国星对指控的基本事实不表异议,但辩解指控其通过驾驶员李某甲向姚某索要2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实际上是其为李某甲拉赞助向姚某要了8万元,至于后来怎么变成20万元、钱怎么用的都不清楚;姚某为其垫付的空调款,其是要还的。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指控蒋国星收受张某甲2万美元的事实不清。张某甲、邹某均证明该2万美元由张某甲交给邹某的20万元人民币兑换而来,但二人在20万元的交接时间、地点上存在矛盾;

2、指控蒋国星收受张某甲于2010年中秋节后先后5次所送的共计6万元钱卡,均系蒋国星升任省新闻出版局后,无职务上便利,且蒋国星亦回赠过四五幅字画,属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

3、指控蒋国星收受王某甲的5万元“润笔费”属劳务费,不应认定为受贿;

4、指控蒋国星先后5次收受徐某甲价值人民币2.6万元的购物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睢宁的开发项目与徐某甲之间没有关系,双方没有谋利的内容,亦没有离职后受贿的约定,而且蒋国星给予徐某甲的一幅题词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

5、指控蒋国星通过李某甲向姚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供其个人使用的事实不清。蒋国星是应李某甲要求,向姚某提出给李某甲公司赞助费8万元,至于姚某打给李某甲公司的20万元去向蒋国星不清楚。

6、指控蒋国星收受姚某为其支付的大金空调一套,系认定事实错误。蒋国星没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姚某亦没有向蒋国星明示免除其空调欠款,故空调款系民事债务,不应认定为受贿。

综上,辩护人认为,在扣除了上述14笔后,被告人蒋国星的实际受贿数额是120.692万元,其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且已主动退赃30万元,有悔罪表现,请求给予蒋国星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

一、主体事实

被告人蒋国星于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任句容市市委书记;2004年12月至2007年12月,任徐州市市委常委、睢宁县县委书记;2007年12月至案发前,任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认定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蒋国星干部档案摘录、干部履历表、江苏省委的任职文件、被告人蒋国星的供述,本院予以确认。

二、受贿事实

2002年1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蒋国星利用担任句容市市委书记、徐州市市委常委、睢宁县县委书记、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张某甲、王某甲、邱某、王某丙、徐某甲、孙某甲和、姚某、蔡某等八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30万元、美元3.6万元、欧元2000元、金鹰购物卡价值人民币9.6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4.718万元的大金空调一台,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一)2005年7月至2013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蒋国星在其睢宁县委办公室和南京饭店等地,多次收受徐州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甲为承接睢宁高级中学新校区工程建设和感谢在工程款支付中得到帮助所送的财物,合计人民币61万元、美元2万元、金鹰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万元。

1.2005年7月,被告人蒋国星在睢宁县委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所送的人民币6万元;

2.2005年8月左右,被告人蒋国星在睢宁县委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所送的人民币10万元;

3.2005年10月,被告人蒋国星在睢宁县委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委托邹某所送的人民币10万元;

4.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睢宁县第二招待所其宿舍,收受张某甲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5.2006年4月左右,被告人蒋国星在镇江国际饭店停车场,收受张某甲所送的美元2万元;

6.2006年10月,被告人蒋国星在睢宁县委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所送的人民币20万元;

7.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睢宁县第二招待所其宿舍,收受张某甲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8.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南京金鹰大酒店,收受张某甲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9.200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省新闻出版局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10.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南京市西康宾馆其宿舍,收受张某甲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11.200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省新闻出版局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12.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南京虹桥饭店,收受张某甲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13.2010年中秋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省新闻出版局附近的饭店,收受张某甲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14.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南京饭店,收受张某甲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15.2011年中秋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省新闻出版局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16.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省新闻出版局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所送的金鹰商场购物卡1万元;

17.201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省新闻出版局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所送的金鹰商场购物卡1万元。

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蒋国星的供述,证明张某甲为了能顺利承接睢宁高级中学新校区的工程和结算工程款,先后多次送财物给自己,共计61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和购物卡2万元,并对17次收受财物的时间和地点、贿赂款的面值和包装进行了详细供述。蒋供称张某甲送钱的目的是其在睢宁工作期间,为张某甲承接睢宁高级中学新校区工程帮了忙,同时张某甲带资建设协议的大框架是其定的,还多次协调帮张某甲催要工程款。此外,张某甲为进一步和其保持联系,搞好关系,帮助协调工程款等,在其离开睢宁后,过年、过节继续送钱物,也因为张某甲知道睢宁高级中学校长刘某甲是其提拔的,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张某甲多次请其向刘校长打招呼帮助催要睢宁中学新校区工程款。

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为了承接睢宁中学新校区工程,自己或委托邹某多次送钱物给蒋国星。后期为了工程款结算、工程事项协调也多次送钱物给蒋国星。2008年蒋国星调任省新闻出版局后,每次过年过节仍给蒋国星送钱、卡和酒是因为一方面感谢蒋国星之前帮我接工程,协调工程款支付,还有,他在睢宁还有一些老部下和老关系,希望和他继续处好关系,他能利用老部下、老关系帮拉点工程以及帮助在睢宁打招呼要工程款。其经手直接送的是51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和2万元金鹰购物卡。并对几次所送钱款来源作了说明。

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5、6月一天,自己和张某甲去蒋国星办公室送了6万元;2005年8月自己和张某甲送蒋国星10万元;2005年10月,自己受张某甲委托送10万元给蒋国星;2006年4月,在镇江国际饭店停车场,自己和张某甲送蒋国星2万美元;2006年10月,为了结算工程款方便,自己和张某甲送20万元给蒋国星。

证人仝某甲(张某甲妻子)、仝某乙(张某甲的妻弟)、陈某甲(阳光花园项目部售楼处会计)的证言及张某甲、仝德兵个人账户查询记录,证明了徐州实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张某甲及张某甲存在大额现金支出情况。

证人梁某(原睢宁中学校长)的证言,证明2某甲,张某甲曾找到自己要求承接新校区工程,因为担心张某甲无法承接,拒绝过他,在后来的协调会上,蒋国星表态让张某甲做的。并且在工程款支付问题上,蒋国星也给其打过招呼。一期工程款没有经过审计,向他支付工程款的。

证人郑某(原睢宁县委副书记)证言,证明当时决定建设睢宁中学的事情是蒋国星拍板的。蒋国星在工程协调和工程款支付上打过招呼。

证人杨某(睢宁县委副书记)证言,证明在研究睢宁中学新校区建设的会议上,蒋国星参加的,有人提出由张大海以BT方式承建。并证实蒋国星曾和自己打过招呼,推荐张某甲。张某甲中标后,蒋国星还向其打过招呼让协调,督促支付工程款。

证人袁某甲(睢宁县副县长)证言,证明在承接睢宁中学新校区的时候,蒋国星要其关照一下张某甲。并且蒋国星向其和杨某都说过,关心一下付款情况。

证人刘某甲(睢宁高级中学校长)证言,证明自己是蒋国星的部下,在蒋国星的关心下,职级由正科提拔为副处。蒋国星为支付工程款问题多次向其打招呼。并且他调任省新闻出版局后也向其打招呼的。为了及时支付工程款,因为当时审计没结束,最后安排老师集资了。

证人杜某(工商银行徐州分行行长)证言,证明睢宁中学资金紧张,曾向银行提出贷款。蒋国星为这事,曾带领他们一起去省里汇报工作。

证人薛某(睢宁中学总务副主任)、张某乙(睢宁县审计局副局长)证言,证明一期工程已经审计结束。二期审计矛盾很多,到现在还没有审计结束,到2012年度才达成初步协议。

书证睢宁县委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常委会会议纪要,睢宁县委、县政府关于成立睢宁高级中学异地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睢宁县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睢宁中学新校区向西扩建学生公寓、新校区规划选址意见书、睢宁中学申请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睢宁高级中学与徐州实成公司之间的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徐州实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记账凭证、刘某甲任职的文件、审计局出具的睢宁中学工程款审计情况说明、实成公司单位明细账、睢宁高级中学记账凭证、睢宁县政府对睢宁中学建设资金的批复、睢宁县人民检察院的情况说明等,证明张某甲所在公司承建了睢宁高级中学新校区工程及蒋国星的谋利事项。

对于辩护人所提“蒋国星收受张某甲2万美元的事实不清,张某甲、邹某均证明该2万美元由张某甲交给邹某的20万元人民币兑换而来,但二人在对20万元人民币的交接时间、地点上存在矛盾,该笔依法不能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蒋国星和证人张某甲、邹某对于收送该笔2万美元的时间、地点、数额及谋利事项的多次供证稳定,且供证能够相互印证,同时,张某甲、邹某均证明该2万美元来源于20万元人民币,证人陈某甲亦证明张某甲在此期间从售楼部提取了大额现金,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至于张某甲、邹某二人在作证时对向蒋国星行贿前,二人在20万元人民币的交接时间、地点等细节记忆上的模糊和偏差,均在合理范围之内,不影响对本笔事实的认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蒋国星于2010年中秋节后5次收受张某甲所送钱卡均在其升任省新闻出版局后,无职务上便利,且蒋国星亦回赠过四五幅字画,属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甲证明其在蒋国星调任省新闻出版局后继续送财物的目的,一是为了感谢蒋国星之前帮助接工程、协调工程款,二是请他利用在睢宁的老部下、老关系帮助拉点工程及要工程款;蒋国星亦供述张某甲是个懂得感恩的人,在其离开睢宁后一直没有断过,同时也是为了让其向刘某甲校长打招呼催要工程款。证人刘某甲证明蒋国星为支付张某甲工程款问题多次向其打招呼,并且他调任省新闻出版局后也多次向其打招呼,为了支付工程款,因为当时审计没结束,最后安排老师集资了。前述供证之间对于送钱原因及谋利事项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虽然蒋国星2010年后不在睢宁任职,但其利用职务上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刘某甲的行为,违反先审计后支付的程序,为张某甲获取了工程款,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受贿。至于蒋国星曾于2012年以后向张某甲回赠的几幅字画,与张某甲所送财物的时间、数额相比,相距甚远,且张某甲明确证明蒋国星的字画与其行贿无关联。故对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2006年5月至2007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蒋国星在睢宁县委其办公室,多次收受徐州宏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为感谢顺利获得“睢宁大院”项目地块和尽快完成用地拆迁中获得帮助所送的财物,合计人民币21万元、金鹰商场购物卡价值人民币5万元。

1.2006年5月、6月份,被告人蒋国星在睢宁县委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所送的人民币10万元;

2.2006年中秋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睢宁县委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委托任某所送的金鹰商场购物卡2万元;

3.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睢宁县委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委托任某所送的金鹰商场购物卡3万元;

4.2007年5月左右,被告人蒋国星在睢宁县委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委托任某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

5.2007年中秋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睢宁县委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所送的人民币6万元。

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蒋国星的供述,证明其在“睢宁大院”地块的拆迁过程中给予王某甲关照,先后收受王某甲送的21万元人民币、价值5万元的金鹰购物卡。

证人任某证言,证明徐州宏房置业公司在睢宁大院的开发过程中,在2006年5、6月份,自己和王某甲在蒋国星办公室,送蒋国星10万元;2006年中秋节前,其到蒋国星办公室送2万元购物卡;2007年春节前,王某甲安排其给蒋国星送了3万元金鹰购物卡;2007年4、5月份,王某甲安排以“润笔费”名义送5万元;2007年中秋节,为了拆迁钉子户的问题送蒋国星6万元。

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安排任某送蒋国星21万元人民币、5万元购物卡。目的是感谢蒋国星让其顺利拿到供销社地块;二是希望尽早启动拆迁;三是在拆迁过程中,希望给予更多的关心。

证人丁某甲证言,证明“睢宁大院”项目的主要困难是拆迁进度,同时证实2006年中秋、2007年春节自己开车送任某去县政府的,2007年中秋节,开车送王某甲和任某去县政府。

证人袁某甲(分管城建副县长)证言,证明在蒋国星安排下,王某甲拿到了供销社地块。同时证实睢宁县当时成立一个土地市场化运作领导小组,组长是蒋国星。土地出让都是有意向出让的。蒋国星多次要求其尽快启动拆迁,加快拆迁进度。

证人朱某(建设局副局长)证言,证明供销社地块拆迁难度大。袁某甲和蒋国星对拆迁工作都很支持,蒋国星也会亲临拆迁现场。

书证睢宁县土地市场化运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睢宁县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通知、拆迁安置协议、睢宁县委加快拆迁进度的会议纪要、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睢宁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威尼斯商城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放线申请、规划许可证申请、国土局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给王某甲建设住宅小区的资料、疏通睢宁大院出入口道路的请示、申请缓缴涉建规费的报告、审查的回复意见、宏房置业建天福园小区的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睢宁县天元房屋拆迁收据、睢宁县会计核算中心转款凭证、徐州宏房置业银行对账单、徐州宏房置业的工商注册登记等,证明“睢宁大院”项目由王某甲所在公司开发及蒋国星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事项。

对于辩护人提出“收受王某甲的5万元‘润笔费’属劳务,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蒋国星在收受该5万元时,其书画作品尚未进入市场。王某甲证言也证明“润笔费”只是个借口,主要是通过给蒋国星行贿来达到早日完成涉案地块拆迁的目的;蒋国星当庭也明确供认王某甲是为了感谢其在“睢宁大院”项目地块和尽快完成用地拆迁工程上面给予帮助,而以“润笔费”名义所送,故该笔5万元是以“润笔费”为名,而行权钱交易之实,辩护人为此所提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三)2005年9、10月份,被告人蒋国星在睢宁县委其办公室,收受睢宁县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为尽快获得睢宁御花园住宅小区开发地块所送的美元1万元。

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蒋国星的供述,证明邱某想通过不上市交易拿下宇通机械的地块,在其办公室送1万美元。

证人邱某证言,证明为了尽快拿下宇通机械公司地块进行开发,2005年中秋节前一天,仝太忠交给其装有1万美元信封。其拿了钱以后就到蒋国星办公室,并对蒋说想拿宇通机械公司地块做开发的事。

证人仝太某证言,证明2005年为尽快将土地拿到手,决定给蒋国星送钱。1万美元是其从家里拿的。邱某给蒋国星的,美元都是100面值的,钱最终在公司报了。

证人魏某甲证言,证明2005年中秋节前,为了将土地尽快拿到手,大家商议送蒋国星1万美元,仝太忠提供美元,邱某送钱。

证人王某乙(台宇房地产公司会计)证言,证明2005年前后仝太忠给自己1万美元的条子入账报销。

证人袁某甲(分管城建的副市长)证言,证明宇通机械公司地块是2005年年底挂牌上市的。最终中标的是台宇机械公司。2005年10月份为这事召开过协调会,蒋国星让其优先考虑邱某。

证人周某(国土局局长)证言,证明2某乙2005年10月份前后,蒋国星为此专门开过会。蒋国星也为邱某他们买这块地给其打过招呼。

书证扬州平帆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说明、精品工程协议书、精品工程审定结算书、投标书及其附录、授权委托书、睢宁县台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蒋国星批示的关于出让宇通公司等五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汇报、睢宁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睢宁县城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台宇公司的申请报告暂缓缴纳土地出让金、台宇公司成交确认书及2005-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明台宇公司最终获得御花园住宅小区地块情况。

(四)2005年9月至200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蒋国星在睢宁县委其办公室,两次收受睢宁县台宇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丙为宇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块尽快出让、企业搬迁补偿中获得帮助所送的财物,合计人民币12万元。

1.2005年9、10月份,被告人蒋国星在睢宁县委其办公室,收受王某丙所送的人民币10万元;

2.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睢宁县委其办公室,收受王某丙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蒋国星的供述,证明其在睢宁任职期间收受睢宁县宇通机械公司的老板王某丙12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是2005年9、10月份,为了解决宇通机械公司地块出让,在办公室收10万元;第二次2006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2万元。

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2005年中秋节前,其从天鹅湖浴场拿了10万元送给蒋国星。其提到新工厂建设资金缺口比较大,希望能直接把宇通机械厂卖掉。2006年春节前,送蒋国星2万元,重点谈到新工厂的开工问题。

证人魏某乙证言,证明银河新城地块原来是台宇机械厂的工业用地,他们选中这块地,就准备拿这块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这个要求向袁某甲副县长反映。有一天蒋国星把其和台宇机械厂的人一起召集到办公室进行协商。

书证睢宁县政府会议纪要、合同投资开发建设合同及合作协议书、宇通机械和邱某之间的合作协议、宇通机械和扬州金兆亿公司之间的合同书、宇通机械起诉邱某诉状及报案材料、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2006年小睢河缴纳的土地预收款390万元、进账单等,证明宇通公司地块拆迁及拆迁补偿支付情况。

(五)2008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蒋国星在省新闻出版局其办公室,多次收受徐某甲因和其女婿魏某乙在睢宁小睢河治理工程、银河新城小区开发过程中获得帮助所送的金鹰商场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6万元。

1.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省新闻出版局其办公室,收受徐某甲所送的金鹰商场购物卡1万元;

2.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省新闻出版局其办公室,收受徐某甲所送的金鹰商场购物卡5000元;

3.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省新闻出版局其办公室,收受徐某甲所送的金鹰商场购物卡5000元;

4.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省新闻出版局其办公室,收受徐某甲所送的金鹰商场购物卡3000元;

5.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省新闻出版局其办公室,收受徐某甲所送的金鹰商场购物卡3000元。

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蒋国星的供述,证明2008年春节前,徐某甲在其办公室送1万元购物卡、2009年春节前送5千元购物卡、2011年、2012年、2013年分别送5千元、3千元、3千元购物卡,合计2.6万元购物卡。目的是对其在睢宁任职期间,安排徐某甲做了小睢河治理工程表示感谢。

证人徐某甲证言,证明2008年春节在蒋国星办公室送其1万元金鹰购物卡、2009年春节送5000元购物卡、2011年春节送5000元购物卡、2012、2013年春节各送3000元购物卡。目的是2005年自己在睢宁投资的小睢河整理工程、银河新城开发过程中,蒋国星在施工工程中给予关照,包括青苗补偿、阻止当地人的破坏等方面给予了帮助。送购物卡是对蒋国星过去关照的感谢。

证人魏某乙证言,证明其和岳父徐某甲2005年在睢宁搞了小睢河治理、银河新城开发两个项目,并对小睢河治理工程审定结算书、开发协议和银河新城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进行了确认。并证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青苗补偿和当地人阻挠,为此事找过蒋国星,蒋安排副县长袁某甲调处此事。

证人袁某甲证言,证明银河新城当时是县里定的以土地换工程政策的产物;蒋国星书记关照自己给徐某甲解决青苗补偿和当地人矛盾的调处。

书证江苏小睢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土地市场化运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关于抵交小睢河开发项目保证金的请示、小睢河房地产公司费用明细、授权委托书、改造工程签证及小睢河改造及两侧地块开发协议书、工程审定结算书、审计证明材料、2007-9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该地块的缴纳费用凭证等,证明小睢河房地产公司承接了相关工程情况。

对于辩护人提出“蒋国星收受徐某甲购物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睢宁的开发项目与徐某甲之间没有关系,双方没有谋利的内容,亦没有离职后受贿的约定,而且蒋国星给徐某甲题了一幅字亦有一定的市场价值”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徐某甲的证言明确其多次送购物卡的目的是感谢蒋国星对自己在睢宁投资的小睢河整理工程、银河新城开发过程中给予关照;证人魏某乙的证言亦证明其和岳父徐某甲2005年在睢宁搞了小睢河治理、银河新城开发两个项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青苗补偿和当地人阻挠,为此事找过蒋国星,蒋国星安排副县长袁某甲调处此事;被告人蒋国星亦多次稳定供认徐某甲送卡是对自己安排徐某甲做了小睢河治理工程的感谢。本起供证之间关于收送卡原因及谋利事项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且有相关证人证言和书证佐证谋利事项的存在,至于事前、事中还是事后收受财物,不影响受贿的成立。另外,蒋国星还证明徐某甲曾在其女儿结婚时借机送过6000元,公诉机关将此作为人情交往没有予以指控,现蒋国星当庭提出其曾为徐某甲题过一幅字的辩解未得到徐某甲的印证,但即使该事实成立,亦属一般的人情交往范畴,不能因此而抵扣其受贿犯罪数额。故对辩护人为此所提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六)2002年上半年至200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蒋国星在句容宾馆和其家中等地,多次收受原广东珠海金和实业公司总经理孙某甲和为了请托和感谢在其子孙某乙工作调动中的帮助所送的财物,合计人民币9万元、美元3000元。

1.2002年上半年,被告人蒋国星在句容宾馆,收受孙某甲和所送的美元3000元;

2.2002年下半年,被告人蒋国星在镇江南马路96号301室的家中,收受孙某甲和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

3.2003年春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镇江南马路96号301室的家中,收受孙某甲和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4.2004年春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镇江南马路96号301室的家中,收受孙某甲和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蒋国星的供述,证明其曾帮助孙某甲和的儿子调动工作,先后收受孙某甲和所送人民币9万元、美金3000元。

证人孙某甲和证言,证明其请蒋国星帮忙将儿子孙某乙从润州区调至句容工作,曾多次送钱给蒋国星,共计9万元人民币和3000美元。

证人孙某乙证言,证明其父亲找蒋国星帮忙打招呼,自己调到了南山管委会下属的联合社区做副主任。

证人陈某乙(时任句容外经局局长),证明2002年一次吃饭的时候,蒋国星跟自己说将孙某乙调动到外经贸局下属的上海办事处负责招商。孙某乙调动的事情是向市委组织部打报告的。

证人徐某乙(南山区管委会副主任),证明孙某乙是下属的南山联合社区副主任,是作为招商引资人才调进来的。

书证润州区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聘孙某乙为技术技改科科长、句容市委组织部任命孙某乙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副科级干部、南山风景管理委员会聘任孙某乙为南山联合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孙某乙的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审批表、工人流动表、个人简历、2002.5.24句容市委组织部同意孙某乙为市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主任的批复、南山区党委会记录等,证明了孙某乙的工作变迁情况。

(七)2002年春节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蒋国星在句容市委其办公室等地,多次收受、索取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姚某为顺利开发句容华阳镇东进路延伸段两侧土地及房地产开发中的帮助所送的财物,合计人民币26万元、美元3000元、价值人民币147180元的“大金”牌中央空调一套。

1.2002年春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句容市委其办公室,收受姚某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2.2002年6、7月,被告人蒋国星在句容市委其办公室,收受姚某所送的美元3000元;

3.2003年春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句容市委其办公室,收受姚某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4.2004年春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句容市委其办公室,收受姚某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5.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蒋国星以镇江润之房地产有限公司需要赞助费为名,通过其驾驶员李某甲(另案处理)向姚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用于被告人蒋国星个人消费支出;

6.2006年,被告人蒋国星在将其购买的锦江花园47号别墅交由姚某装修过程中,收受姚某为其支付人民币147180元价款的“大金”牌中央空调一套。

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蒋国星的供述,证明曾收受姚某16万元人民币、3000美元,还以李某甲公司赞助费名义向姚某索要20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支出,以及安排姚某为其家房屋装修,接受姚送的大金牌中央空调一台。

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2002年春节、2003年春节、2004年春节各送2万元给蒋国星。2002年下半年,送蒋国星3000美元。目的一是希望公司在句容的项目能得到关照并减免规费。二是希望句容项目顺利开展,政府给规费减免的优惠条件能得到落实。同时证明2004年,蒋国星打电话让其为李某甲公司解决点赞助费,一段时间后,其到句容与蒋国星、李某甲一起吃饭时,蒋国星再次提出给李某甲公司赞助20万元,李某甲当时说钱是给蒋国星招待用,其当场答应,后以虚假的代理合同从苏州工业园区建兴房地产公司将20万元打到李某甲的润之房产公司。另外还证明2006年,自己安排袁某乙为蒋国星位于镇江的锦江小区的别墅和花园进行装修,为其支付了14万余元大金空调款。

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04年下半年,其和蒋国星商议从姚某公司拉些赞助放在其公司作为蒋国星的活动经费,一天中午,其在句容与蒋国星、姚某一起吃饭时,蒋国星向姚某提出让他赞助其公司20万元,其当时对姚某讲这是领导开支用的。蒋国星亦说是的。姚某很爽快答应了。蒋国星说具体由其和姚某去办。后该20万元是以虚假的房屋销售合同为由,通过汇票进入到自己的润之房产公司。之后自己安排妹妹李某乙将20万元取出,该20万元已经全部用在蒋国星的消费上。并证明蒋国星让其不要建账,负责保管。

证人郭某证言,证明合同是李某甲让自己签的、银行账户不是自己的。

证人俞某证言,证明建兴置业和润之房产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实质上是打20万元给润之房产。

证人李某乙对银行附件、支票存款凭条进行了确认。

证人丁某乙(句容市规划局局长)证言,证明姚某开发的A、B、C地块是一口价,15万元包含了政府规费。

证人孔某(句容市国土局局长)、刘某乙(镇江市审计局局长)、邓某(句容市国土局利用科科长)证明一口价出让土地是句容市党政办公联席会议决定,蒋国星书记主持的。

证人张某丙(句容市城投公司经理),证明他们曾经测算了土地出让价格。最终是苏州建兴公司获得了地块。

证人高某(句容市政府办主任),证明苏州建兴公司购买三个地块,当时蒋国星提出了将规费含在土地价格中的一口价,实际上是开发过程中规费全免。

证人袁某乙、顾某证言,证明为蒋国星家装修过,买过一台大金空调,是姚某支付的费用。

书证苏州建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镇江润之房产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营销总代理合同、农行的记账凭证、苏州工业园区建兴房地产公司开出的20万元银行汇票、进账单、润之公司的现金支票、储蓄存单、银行记账凭证、分户账对账单、存款凭条、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句容分公司设立工商核准通知书、句容分公司营业执照、句容市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句容市国土局关于涉案地块的拆迁分配方案文件传阅单、拆迁方案、句容市建设用地审批会签单、句容市政府同意挂牌交易土地的批复、句容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句容市建设用地审批缴费通知单、土地出让金收缴审批表、苏州建兴公司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建议、A地块申请减免规费的请示、句容市政府办公室办文单、苏州建兴置业公司明细账、记账凭证、银行凭证、郭某出具的收条、支票领用单、苏州工业园区建兴房地产公司与金达利地产咨询公司的同里案总代理合同、建兴公司支付代理费的明细账、相关发票、润之公司登记、变更工商登记的资料、苏州恒华公司分类账、镇江市船院空调公司记账凭证、空调发票、船院空调公司出具的说明函、装修发票等,证明20万元是以虚假的销售合同名义从建兴公司支出并转至润之公司后分批取出、苏州建兴公司开发涉案土地并获得较低的开发成本及大金空调的价格和支付情况。

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蒋国星应李某甲要求,向姚某提出给李某甲公司8万元赞助费,其对姚某打给李某甲公司20万元及该笔钱的用途均不清楚,及指控蒋国星通过李某甲向姚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供其个人使用的事实不清,不能认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李某甲、姚某均陈述20万元的数额是几人一起吃饭时蒋国星向姚某直接提出的,同时,李某甲、蒋国星也明确向姚某表示该笔款项系解决蒋国星的招待费用;另外,李某甲还陈述了20万元全部用于蒋国星个人消费的明细;被告人蒋国星对此亦有过多次供述并亲笔书写了交代材料,其所供内容与李某甲、姚某证言所证内容相互印证,且20万元的数额亦得到了支票、汇票等书证的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蒋国星及其辩护人为此所提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李某甲、姚某的陈述及被告人蒋国星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相矛盾,亦无其他证据证明,不能成立。

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姚某为蒋国星支付的空调款属民事债务,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蒋国星让曾经多次向自己行贿并有求于己的姚某为其装修别墅,装修完毕后,蒋国星仅支付了其他装修款项,而单单对姚某垫付的空调款不予支付,该笔近15万元的空调款,从2006年至案发,相距七年,期间蒋国星与姚某有过多次接触,但均未向姚提及或支付,上述事实表明蒋国星对该笔空调款不是单纯的赖账行为,而是实质上的受贿行为。故对被告人蒋国星及其辩护人为此所提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八)2011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蒋国星分别在省新闻出版局其办公室内和江苏恒华传媒有限公司,两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蔡某为感谢其在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申报等方面获得帮助所送的财物,合计人民币1万元、欧元2000元。

1.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蒋国星在省新闻出版局其办公室,收受蔡某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2.2012年春节后,被告人蒋国星在江苏恒华传媒有限公司,收受蔡某所送的欧元2000元。

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蒋国星的供述,证明其为蔡某企业谋取引导资金,先后收受蔡1万元人民币和2000欧元。

证人蔡某证言,证明在2011年送蒋1万元,目的是感谢蒋在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上给予的帮助。2012年春节后,送蒋国星2千欧元。目的一是为了感谢蒋在其公司三次申报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中给予协调帮助,二是希望他今后能帮其继续争取到文化产业引导资金。

书证2008-2010年度获得省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新闻出版)项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蓝和泰印务公司的说明、镇江恒华公司产业引导资金统计、恒华公司记账凭证及银行凭证、恒华彩印公司产业引导资金统计、恒华彩印的相关记账凭证、省新闻出版局出具的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项目局内部流转流程,等证明了蔡某所属公司获得文华产业引导资金的情况。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蒋国星亲属为其退赃人民币3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国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85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国星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国星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类受贿犯罪事实,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蒋国星主动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给予蒋国星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惩治贿赂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蒋国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国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26年7月15日止。)

二、被告人蒋国星已退受贿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时恒支

审判员  陈来强

审判员  徐燕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马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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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4 14:4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接下来,我们开展了‘好学、好干、好创、好客、好富’的全民‘五好风尚’大讨论。”然而,思想解放并非孤岛一块,蒋国星说道,“而是把经济建设、招商引资与争创‘五好’有机地结合起来”,党员干部先行,人民群众助推,全民风气大转。

  柔胜刚强,教化一方。“五好风尚”大讨论,因其与实际紧密联合,在工作中、生活中得到落实,可谓揭开了睢宁真正的解放思想序幕。

  领导注重实干,民间懂得分忧。上海客商顾伟良是上海申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他在睢宁考察时,散步到一个售报亭,报亭主人王大妈了解到他是投资商之后,竟然自愿担任起“义务招商大使”,不仅向顾伟良介绍起睢宁良好的投资环境,当他表示想要一份当日的《今日睢宁》但已卖完的情况下,王大妈依然按照他留下的名片,在他回去之后将她所能找到的所有《今日睢宁》寄去上海,客商被睢宁人民的好客深深打动。

  点评:当官员能够现身说法,通过对普遍规则的以身作则的培育,通过感染力在干部和老百姓中间形成一种话语的公共性,那么老百姓与干部使用的话语规则将逐渐趋同,也只有通过对传统话语的创造性转化,才能积聚一股潜移默化的力量,达到真正的共识。在这种柔性基础之上,无论是发展,还是崛起,都会凝固人心,成为强大的内在源动力。

  传播:承与导

  “要让睢宁这个地方出名很难。”蒋国星坦言,“我现在在打造三条链,客商朋友链、新闻朋友链,还有工业产业链。这三条链条如果打造成功了,这个地方就发展了。”倏忽间,蒋国星又超前了一步。

  蒋国星曾经治政的句容便曾受惠于与媒体的良性互动。

  2002年9月,香港凤凰卫视“有报天天读”节目主持人、著名评论家杨锦麟先生来句容采访后,凤凰卫视节目中推介了他对句容的印象———“句容现象”。随后,全国各大强势媒体关注句容,进一步放大了“句容现象”的影响。

  2003年10月,光明日报社在北京举办了“句容现象”研讨会。期间,国务院稽察特派员、中国国情调查研究中心主任刘吉及国内许多专家学者都多次来到句容,调研撰文。

  此外,由张国擎编写的《我能为您做点什么:“句容现象”思考》长篇报告文学由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声势依然不减。

  句容城市形象极大提升,投资环境更具吸引力。

  “在两个地方当过书记更好,现在的决策,比在句容更加完善了。”完善表现之一即是蒋国星对待媒体的成熟度:“跟媒体打交道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尤其是跟层次比较高的媒体打交道是一件非常快乐的事情。从他们身上学到了很多,开阔了眼界,开拓了思路。”或许,他意识到的是一种城市营销的思路。

  城市也是产品,既表述现在,也直指过去、未来。下邳文化是历史遗产,应修旧如旧;儿童画文化是新兴文化,循创新更新;而精品路段的建设、留侯广场改建、儿童画活动中心改造,以及绕城公路及市区十条道路建设,则是完成文化承载的硬件。各居善位,各行其能,软硬件齐备,城市品位与城市价值提升,而睢宁的老百姓是最终获益者。

  推介睢宁,遵循的是城市营销家的思路。蒋国星的名片是睢宁县委宣传部部长赵李设计的,而睢宁城市名片则由蒋国星总揽设计。城市名片的头衔不在于数量,更关乎质感,关系到一个城市的美学,包括它的材质、设计以及整体的精致度。睢宁的名片打造,向后看,有两汉文化、民间特色文化;向前看,有儿童画;原地看,有精品城市建设。素材不缺,盘活是关键。

  节点在哪里?媒体是一个重要的考量。

  蒋国星面对媒体时显得很诚恳:“对待所有记者,无论是正面报道,还是揭露问题的,都要热情接待,因为他们都是来帮助你的,帮助你完善工作,应该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我们应该客观介绍情况,就是专门来揭露问题,也要热情接待,客观反映。我相信,绝大多数记者队伍是可以体察到基层的苦衷的。”

  点评:政府与媒体之间的互动如何,实际上标志一个地方政府的开放程度。舆论既可监督,也可宣传,原则都是以反映客观情况为重。以善意、合作的态度来对待媒体,既是一个负责任政府应有的态度,也是地方行政成熟的表现。

  采访结束时,蒋国星递给记者的名片上,正面印着一幅儿童画《果林深处是我家》,这幅画获1984年芬兰第6届国际青少年画展金牌;背面是1991年日本第21届国际儿童画展金牌作品《龙门石窟》,这幅画于2006年4月被外交部长李肇星赠送给澳大利亚外长。显然,蒋国星的个人符号已经融入了睢宁的城市符号。

  今年6月,温家宝总理亲笔给睢宁小画童写了回信;10月中旬,第三届中国睢宁儿童画艺术节和第二届全国儿童画大赛颁奖仪式将要兴办,此外“同一首歌———走进睢宁”大型文艺晚会也正在筹备之中。

  睢宁,又要一番风生水起。

  孔子云:君子遇水则观。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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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4 14: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蒋国星:明星官员 坠入开发商的“钱袋子”
2014年12月01日16:31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明星官员,坠入开发商的“钱袋子”




公诉人在庭审现场

蒋国星,江苏省句容市原市委书记,睢宁县原县委书记,江苏新闻出版局原副局长。与蒋国星腐败案密切相关的人员,几乎都是房地产开发商。

蒋国星是一个曾主政两地的“明星官员”,政绩斐然。他1955年出生,毕业于南京大学中文系。2002年1月,他出任江苏省句容市市委书记,此前是镇江市委副秘书长、句容市市长。

在主政句容期间,蒋国星大刀阔斧招商引资,大兴土木,使句容的工业、农业、旅游业等迅猛发展,原本经济相对落后的句容一时间声名鹊起,出现了红极一时的“句容现象”。蒋国星也因此广受媒体关注,成为一颗冉冉升起的政治新星。

2005年,蒋国星被委以重任,调任苏北经济落后地区睢宁县,并以徐州市委常委身份兼任睢宁县委书记,从正处提拔至副厅级。在睢宁期间,蒋国星照搬“句容模式”,同样引起关注。

2007年12月,仕途看好的蒋国星被调任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时隔6年,2013年11月27日,蒋国星被调查。

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蒋国星腐败案的诸多细节逐渐浮出水面。蒋国星成为政治明星的过程中,他也在大肆收受贿赂。

其实,对于收钱这事儿,蒋国星也曾谨小慎微,曾经连老乡送他一台太阳能热水器都不敢收。但随着他主政期间大搞建设工程,亲眼目睹了一些开发商的财大气粗,渐渐也开始腐化堕落。用蒋国星自己的话说,“就觉得人活在这个世界上是短暂的,来到这个世上一趟不容易,该享受的要享受,该得到的要得到。”

连身边人都曾批评蒋国星“忘本”,可他却不以为然,反倒认为虽然反腐力度大,可也不一定能查到自己头上。

朋友圈里多是房地产商

在蒋国星的朋友圈里,最贴心的,可能要算镇江某房产代理公司经理李城。蒋国星在镇江市委任职期间,李城曾为其开车多年。后来李城开始经商,两人一直保持着非常密切的来往。蒋国星调任句容、睢宁后,只要蒋国星回镇江,都是李城亲自开车服务,各种消费也均由李城埋单。

2001年年底,时任句容市市长的蒋国星,通过李城介绍认识了苏州的开发商姚立。2002年1月,蒋国星升任句容市委书记。姚立立即专程赶到句容,向蒋国星“拜年”,送上2万元现金。2002年6月,姚立听说蒋国星要出国,又送上3000美元“零花钱”。一来二去,两人关系热络起来。

此时,句容决定将东进路延伸两侧的地块招商出售。经市委研究,以土地15万元/亩、相关建设规划配套费(简称规费)减半的优惠政策向外发布公告。蒋国星主动打电话邀请姚立前来投资。

姚立实地查看地块后,觉得有点贵,提出规费能否全免。蒋国星表示,土地价格已不能再低,规费则可以考虑全免。

此后,蒋国星召集相关部门开会研究此事,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可蒋国星一意孤行,拍板敲定。仅规费一项,就为姚立省下了1000多万元。2003年、2004年春节,姚立共送给蒋国星4万元现金。

蒋国星觉得,与自己帮姚立赚了那么多钱相比,他给自己的好处实在是太少了。

2004年下半年,李城向蒋国星提出,姚立在句容开发房地产,赚了很多钱,能不能从他那里弄些钱,作为蒋国星个人活动经费。这话正合蒋意,便问要多少,李城说,他生意做得那么大,至少20万元吧!李城看出蒋国星的担心,“我都想好了,就让姚立以给我公司赞助费的名义,把钱打到公司账上,然后钱由我保管,你不经手,不会有什么问题。”

姚立最终以“赞助费”的名义给了李城20万元。这20万元成了蒋国星的“小金库”,个人消费都从中支出。

2005年1月,蒋国星被委以重任,以徐州市委常委身份兼任睢宁县县委书记,职级也由正处提拔为副厅。在睢宁,他也有一位类似李城的老朋友——邹文。为了快出政绩,蒋国星照搬句容工作方法,在睢宁大兴土木。为此,他邀请了曾合作过多次的某大学教授邹文来做城市规划。

2005年6月,邹文引荐了当地开发商张何给蒋国星。见面时,张何特意准备了6万元现金。虽是初次见面,蒋国星却只客气几句,就将钱袋子收下了,还对张何说:“你多投资,为家乡多作贡献……”

两个月后,睢宁县委县政府决定兴建某中学新校区,这是个大工程,投资达两三亿元。张何听说后,提着10万元现金来到蒋国星办公室,明确表示想拿下这个项目。蒋国星答应过问此事。

9月14日,某中学新小区建设招标会正式开始。经过层层“筛选”,张何的公司在参与投标的16家公司中得分最高,如愿拿下这个工程。此后没几天,张何再次向蒋国星送上现金10万元。

工程虽然拿到了,张何却陷入困境,随着施工推进,张何垫资越来越多,资金链濒临断裂。某中学只给付了张何500多万元,多次讨要,未果。

张何又找到蒋国星,又送上了一个装着20万元现金的纸袋。此后,书记亲自过问,学校不敢怠慢,东拼西凑,筹集了500万元给张何。2007年4月,蒋国星带队到某中学视察,当场责成新任校长想尽一切办法给张何筹集资金。该中学甚至发动全校职工集资,支付了张何300万元。

为了帮助张何摆脱困境,蒋国星打破申请贷款一般由县分管金融的领导出面协调的惯例,多次丢下手里的事务,亲自带队到省里找关系。与之对应的是,张何先后17次向他奉上人民币80余万元。

通过“润笔费”受贿

除了官员身份,蒋国星还非常看重自己的另一个身份——书法家。在句容、睢宁工作期间,多个公开场合都挂有蒋国星的题字。在他的微博和博客中,也主要是展示自己的书法作品以及获得的奖项,而他喜欢字画的癖好亦广为人知。而这,也为那些开放商找到了接近、讨好蒋国星的机会。

2005年底,开发商王新宇在睢宁县拿下一个地块,准备开发“睢宁大院”小区。但是,地拿到后,拆迁工作却迟迟没有动静。王新宇认为,要想顺利推动地块拆迁,必须得到蒋国星的支持。分析蒋国星的喜好,王新宇决定给他送点字画。

2006年3月,王新宇来到蒋国星办公室,把装着2幅画的档案袋放在他桌上,顺便汇报了自己面临的困境,请蒋国星关心支持。蒋当场答应。

此后,在蒋国星的亲自过问下,拆迁工作终于启动。每当拆迁遇到阻碍,王新宇便会送钱给蒋国星寻求帮助。整个拆迁阶段,蒋国星先后收取王新宇“拆迁费”15万元。

2007年4月,“睢宁大院”小区售楼部建好,准备对外售楼。王新宇灵机一动,商请蒋国星为他题写“睢宁大院”四个字。蒋国星爽快挥毫。

王新宇立即安排人员将蒋国星的题字刻上售楼部的门头,配上霓虹灯,并通过蒋国星的秘书请蒋国星到售楼部视察。看着自己的杰作,蒋国星很满意。王新宇送上5万元现金:“感谢您给我们小区题字。听说您为这四个字写了好多遍,费心了,这是我们给您的‘润笔费’,请笑纳。”蒋国星果然笑纳。

2007年12月,蒋国星调任江苏省新闻出版局任副局长。人虽离开了睢宁,但权力的余热还在为他不断换取金钱。据统计,在调离睢宁后,蒋国星又十余次收受睢宁的两位开发商18万元。每年中秋和春节,张何都会前去探望,标准是春节2万元,中秋1万元。

2012年3月,张何到南京看望蒋国星。蒋国星告诉张何,马上有个南京十竹斋艺术品拍卖会,上面有他的几幅书法作品,请他带几个朋友去“架架势”,张何当即答应。拍卖当天,张何邀请自己几位朋友到场,经过几番“竞拍”,最终,张何花5万多元拍下了蒋国星的两幅字。

当天晚上,蒋国星在自己的博客里写下只有一行字的日记:我两幅书法作品参加十竹斋拍卖获得成功!两幅作品起拍价每平尺由3000元竞拍成5000元!

张何如此持续“伺候”蒋国星,真的是感恩吗?

张何在案发后交代:直至蒋国星案发,他承建的某中学新校区工程款尚有七八千万元没有拿到。为了索要,张何只有不停地找蒋国星,请他向自己在睢宁的老部下施压。

从“明星官员”到阶下囚

2013年11月,江苏省委巡视组在巡视中发现了蒋国星涉嫌受贿的线索。12月3日,江苏省检察院指定淮安市检察院对涉嫌向蒋国星行贿的李城、姚立立案侦查。

2014年1月10日,江苏省检察院对蒋国星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1月16日,蒋国星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江苏省检察院决定逮捕。

经过近4个多月的侦查取证,该案最终侦查终结并交办淮安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时,该院副检察长刘月进带领该院资深公诉人组成办案小组,并出庭支持公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蒋国星利用担任句容市市委书记、徐州市市委常委、睢宁县委书记、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5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4年9月12日,淮安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蒋国星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对其退出的30万元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赃款继续追缴。

蒋国星当庭服判,未上诉。(作者 郑义 许野 侍文兵 文中除蒋国星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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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4 14: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建个人网站卖字,指名道姓让人买

2013年10月13日,时任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的蒋国星发布了他的最后一条微博——一幅个人书法秀。

一个半月后,江苏省纪委网站公布了蒋国星被组织调查的消息,这位曾创造了“句容现象”、被誉为“改革先锋”的明星官员落马了。

澎湃新闻曾报道,蒋国星落马主要与其担任句容市委书记、睢宁县委书记期间收受他人贿赂有关。

据《清风》杂志报道,不少地产商得知蒋国星爱好书法,时不时就登门求墨宝。于是蒋国星便来了灵感:如今书法值钱,自己虽不是书法名家,但手里有个红疙瘩,吃遍天下都不怕,书法一旦绑上“权”字,就像稻草捆上螃蟹,立马身价百倍。且以字换钱,名正言顺,定能平安。

就这样,蒋国星开始用书法捞钱。尝到甜头后他干脆做起了“书法买卖”:除了在微博上推介,还建立专门的个人网站用来售卖他的书法作品。蒋国星甚至得寸进尺,指名道姓让人去买。

2005年8月,开发商胡新(化名)通过蒋国星获得了睢宁县委县政府决定兴建睢宁中学新校区的项目,投资达两三亿元。蒋国星觉得胡新这块“肥肉”油水多,于是在收礼的同时点名让其“竞拍”自己作品。最终胡新花5万元拍下了蒋国星的两幅字。

2014年9月12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蒋国星有期徒刑12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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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8-4 14: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因受贿罪服刑的原江苏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蒋国星已获两次减刑播报文章

王不土竟

2020-04-25 20:17
摄影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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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记得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原副局长蒋国星吗?2014年,蒋国星因犯受贿罪,被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入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刑期至2026年7月15日止。最新信息显示,蒋国星已经获得两次减刑,累计减刑15个月。

2002年1月至2013年11月,蒋国星利用担任江苏省句容市委书记,徐州市委常委、睢宁县委书记,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85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查后蒋国星在忏悔录中,将自己的犯罪归结为随波逐流,底线失守,贪图享受,欲望膨胀,在金钱美色面前,逐渐失去了定力。觉得人生短暂,到这个世界上走一趟不容晚,该享受的要享受,该得到的要得到。蒋国星认为,现在这个社会谁没有情人?谁不收钱?连一些小的科级干部都收钱,更不要说他这个级别的领导干部了,于是在随波逐流中,把不正常的现象看成了正常,从而迷失了自己。


据悉,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后,2017年7月6日,南京中院以(2017)苏01刑更2272号刑事裁定,将蒋国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改变刑期至2025年11月15日止。蒋国星基于蒋国星在狱中的表现,2020年1月16日,江苏省浦口监狱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蒋国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蒋国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南京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国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7月、2018年1月、2018年7月、2019年1月、2019年7月获得表扬5次。法院认为,罪犯蒋国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裁定将罪犯蒋国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15日止。

至此,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6个月的蒋国星,已经获得两减刑,累计减去刑期1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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