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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 市民咨询住建部门,物业服务收费文件是否已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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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0 06: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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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20221124094608876
提交日期:2022-11-24 09:46:08
信件标题:句容发改委联合住建局发布的文件已过时效但仍有物业公司按此文件收费是否具有法理
信件内容:《关于印发<句容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即:句发改价【2021】17号文件,此文件已过文件规定时限,是否还具有效力。物业公司仍按此文件收费是否具有法理。
办理部门:句容市人民政府

答复时间:2022-11-28 10:45:36
答复结果:
"我单位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科工作人员于2022年11月25日16时20分通过电话(87260792)联系服务对象张云伟(18702860865),现回复如下:1. 服务对象所述句发改价〔2021〕17文件是将原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句价〔2016〕10号)继续执行一年,并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精神修改部分内容。2. 2021年10月21 日句容市发展改革委、句容市住建局发文《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句发改价〔2021〕152号),明确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句容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句价〔2016〕10号)同时废止。  自2021年12月1日起,句容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按句发改价〔2021〕152号执行。

现回复如下: 1. 来信人所述句发改价〔2021〕17文件是将原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句容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句价〔2016〕10号)继续执行一年,并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精神修改部分内容。 2. 2021年10月21 日句容市发展改革委、句容市住建局发文《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句发改价〔2021〕152号),明确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句容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句价〔2016〕10号)同时废止。 自2021年12月1日起,句容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按句发 改价〔2021〕152号执行。            句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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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0 07:44:49 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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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0 07: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保留地址
物业收费一直是个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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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30 18:59:13 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我想问一下这个文件中有没有在县城买了房子,只住过一年后,没住人物业费是否有“可不交物业费”,或“减半交费”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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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 10: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同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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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30 16:36:02 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文件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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