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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撤销决定书 句行审不予撤字〔2024〕1号 张有梅: 2023年8月29日,本机关收到你关于撤销镇江大博电子电线有限公司2015年2月2日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受理并开展调查。经调查,现答复如下: 2015年2月2日,登记机关依据2014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为镇江大博电子电线有限公司2015年2月2日提交的变更法定代表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依据2014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经过调查,本机关无法认定镇江大博电子电线有限公司2015年2月2日提交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材料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决定不予撤销镇江大博电子电线有限公司2015年2月2日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的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不予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句容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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