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最大限度释放公积金贷款政策红利,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对《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第九条(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缴存职工名下有两套房产、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中的“两套房产”的认定标准进行明确。 将第九条(七)明确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缴存职工名下有两套房产、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如缴存职工名下房屋用途为‘农村宅基地’的,不计入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 本通知自2024年9月6日实施,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政策执行。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遵照执行。
关于明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的政策解读
为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最大限度释放公积金贷款政策红利,中心出台《关于明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镇公积金〔2024〕54号),现对该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 政策内容 明确《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第九条(七)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缴存职工名下有两套房产、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如缴存职工名下房屋用途为‘农村宅基地’的,不计入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 二、 房屋套数计算 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屋套数按借款人提供的不动产中心出具的《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中住房套数合并计算,其中房屋用途为“农村宅基地”的,不计入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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