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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阅览室] 开除员工,法律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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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0 07: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张某是泰兴一家化工公司的部门经理,工作20年。因上班时睡了一小时的觉,被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解约违法,遂起诉到法院。法院查明,张某确有违纪行为,但睡岗一小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且其违纪行为具有偶发性。此外,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未经民主程序制定。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违法,判公司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
解除劳动合同.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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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0 07: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员工被开除经过】
       2023年8月12日至16日,在A公司担任部门经理的张某调休。当年8月16日,张某开车从外地返程,并在次日凌晨3点半回到泰兴。由于太过疲惫,张某上班时在岗位上睡了1小时。半个月后,A公司给张某制作《面谈表》一份,记录了该起“睡岗”事件,张某也签字确认。2023年9月8日,A公司以“睡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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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0 07:2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法院审判情况】
      泰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为前提,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从张某违纪行为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方面考量,张某违纪行为具有偶发性,且客观上并未对A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不宜认定为“严重”。张某入职A公司近20年,多次被评优评先并晋升加薪,A公司仅因其偶然一次违反公司内部《员工手册》规定,就以较为粗暴的“一刀切”方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具备合理性。同时,A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最终,泰兴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来源: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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