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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阅览室] “好意同乘”致搭乘人受伤,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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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4 07: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以案说法】在2023年4月,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顾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无事故责任。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来源: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好意同乘.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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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14 07: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处理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本案中,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部分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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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14 07: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明确指出,对于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无偿搭乘人的损害,若该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则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也进一步明确了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民事纠纷案件,同样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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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14 07: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典型意义】“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还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这种行为不仅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也与公众对于公序良俗的价值认知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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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14 07:2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尊重和弘扬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通过减轻驾驶人在好意同乘过程中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疑有助于进一步倡导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价值观。本案判决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责任和安全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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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4 20:2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没有保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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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5 09: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这种人为了这几千块钱,以后不会再有朋友了,这一家子都不会有朋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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