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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滥用单方解除权未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1日,某科技公司与李某签订合同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李某担任研发岗位工作,离职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还工具、技术资料等,如造成损失的,据实赔偿。2021年11月底,李某开始负责某科技公司开发项目的研发工作。2022年2月15日,李某提出离职并自行离开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与李某联系,要求李某办理离职手续并交接研发资料,李某以部分资料是利用休息时间提前赶制,属于个人劳动成果为由,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万元费用,否则拒绝提供。此后,李某未办理离职手续,也未办理研发资料交接手续。某科技公司通过启动备用方案、招聘人员、委托设计等措施予以补救。但因研发设计进度延误,导致某科技公司迟延交付研发产品而对案外人承担违约责任。某科技公司经仲裁程序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李某赔偿损失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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