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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阅览室] 花季少女不谙事 虚荣失足毁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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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5 04: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案情简介】小美系17岁的高一学生,成绩不好,长期游离于学校及家庭之外。因涉世不深,受到王某诱惑、笼络,想要“来钱快”“吃喝不愁、穿金戴银”,便参与到王某的组织卖淫行为中,同时积极介绍小姐妹坠入深渊。最终,王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小美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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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3-25 04: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案例解读】青少年在结交朋友时应擦亮双眼,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学校及家庭务必监管好孩子的动态“盲区”,尽心呵护孩子的成长。(来源:茂名市信宜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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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3-25 04: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刑法条文】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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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3-25 04: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刑法条文】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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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3-25 04: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加重处罚事由】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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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5 06:16:27 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量刑是否考虑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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