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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习间] 子女改变姓名能否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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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16 05: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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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5年,赵梁与妻子李英离婚,女儿赵雪随李英共同生活,赵梁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一年后,李英将女儿赵雪改名为李雪。赵梁得知后,认为不经过他的同意就更改女儿的姓氏,所以,不再支付抚养费。赵梁以女儿改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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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6 05: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解答: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赵梁虽与妻子离了婚,但对女儿赵雪仍有抚养义务。同时,法律规定,子女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原妻子离婚后,不与他商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氏,做法是不妥的。但是,女儿改姓,其父女关系并没有改变。因此,赵梁是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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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6 05: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当然,赵梁对前妻擅自更改女儿姓氏的行为不满,可以通过姓名权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女儿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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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6 05: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民法典》第1015条 【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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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6 05: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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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16 14:2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子女,不应该成为离婚夫妻相互惩罚对方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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