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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阅览室] 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8: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状况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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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6 07: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基本案情】原告庞某某,女,现年78岁,先后有两次婚姻,共育有被告张某某等六名子女,其中一名已故。子女中除张某外均已成家。庞某某诉称其现居住于地瓜中学宿舍,一人独居生活,基本生活来源于拾荒及领取低保金,现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等二人每月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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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16 07: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裁判结果】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原、被告之间系母子(女)关系,被告应在日常生活中多关心、照顾老人,考虑老人的情感需求,善待老人。考虑到原告共有五个成年子女、部分子女还需赡养原告前夫等现实状况,结合被告张某某等二人的年龄、收入情况及原告实际生活需求,判决张某某等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庞某某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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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16 07: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近年来,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当前,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现象越来越少,而子女干涉父母婚姻自由的现象却屡见不鲜,许多子女在父母再婚时设置重重障碍,无情干涉,迫使许多父母牺牲了自己的婚姻自由。有的子女以父母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但是,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经过法院的多次调解工作,子女能按时支付老年人的赡养费用,多年的母子情得以重续。(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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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17 11: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简评】本案再次彰显法律对老年人权益的刚性保障与孝道文化的当代传承。法院明确子女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状态改变而免除,既捍卫了《民法典》第1069条的立法精神,也纠偏了"父母再婚即免责"的错误认知。判决通过合理考量多子女分担、经济状况等现实因素,在法理与人情间找到平衡点,尤其强调精神赡养的重要性,具有积极示范效应。随着老龄化社会加深,此类裁判既警示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赡养责任,也为再婚老人追求晚年幸福注入法律底气,推动构建"老有所养、婚恋自由"的文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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