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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询处] 子女已上大学,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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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8 08: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答: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除该子女尚未成年外,对于已经上大学的子女,如果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无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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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28 08:2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该组法律规定体现了中国法律在父母抚养义务问题上 “从绝对责任到相对责任” 的现代性转变,其立法精神与司法实践具有鲜明的层次感和合理性。
    1.以“独立性”为界,明确责任转换点:法律将父母的抚养义务严格区分为两个阶段:
    对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义务(生活保持义务)。这是基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必然依赖性,旨在给予其最强有力的保护。
对成年子女: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义务(生活扶助义务)。其核心判断标准是“能否独立生活”。这标志着法律认为成年人应首要依靠自身劳动实现自立,父母的责任退居次要和补充地位。
    2.司法解释精准界定,平衡“保护”与“自立”:司法解释通过列举(如“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和概括(“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相结合的方式,对“不能独立生活”进行了限缩性解释。
    将大学教育排除在外:此举并非不支持教育,而是认为高等教育更多是一种个人投资和选择,其费用应通过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社会与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解决,而非强制转嫁给父母。这旨在避免成年子女形成“制度性啃老”,鼓励其成为自立的社会主体。
    坚守底线保障:同时,法律也为那些因客观原因(如残疾、重病)真正脆弱的成年子女留下了救济渠道,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3.引导社会观念转变:这套规则超越了传统家事观念,试图引导公众形成“成年意味着责任”的现代法治意识,明确家庭责任的边界,推动形成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更为健康、平等的关系。
    总结而言, 该法律规定并非简单地拒绝大学生的诉求,而是构建了一个鼓励自强、保护弱智、界限分明的理性法律框架,较好地平衡了家庭伦理、个人责任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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