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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阅览室] 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10:退休老人受到伤害时,没有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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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31 07: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基本案情】 2017年,高某某驾驶车辆与魏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魏某某及乘车人李某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被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鼻骨骨折、左侧锁骨闭合性骨折、左侧第一肋骨骨折、右手拇指骨折等,住院31天,并多次接受治疗。高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李某某起诉要求高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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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31 07: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裁判结果】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万余元;二、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万余元等。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李某某误工费的赔偿问题。李某某于事故发生前在水泥厂工作,月收入3000元,虽然李某某已逾60周岁,但仍具有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能力,且其能证明事故发生前的收入状态,故李某某因本次事故导致的误工减少的收入应依法获得赔偿;一审法院结合李某某的伤情、治疗情况及医嘱情况等依法酌定的误工费金额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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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31 07:4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典型意义】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有观点认为,已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问题,因此对该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持。本案裁判明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其因事故导致误工的收入减少应依法获得赔偿。《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要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本案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予以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和参考价值。对于维护老年人就业权益,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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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31 07:4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评论】本案的裁判结果具有积极的司法导向和社会意义,体现了对老年人劳动价值与合法权益的充分尊重。法院并未机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误工费请求的唯一标准,而是基于“实际劳动能力”和“实际收入损失”的核心原则,作出了符合事实与法律精神的认定。
    其典型性在于明确了两个关键点:
    1.劳动能力是核心:是否支持误工费,关键在于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收入,而非其年龄是否超过60岁。本案中,李某某提供了事故发生前在水泥厂工作及收入证明,充分证明了其存在实际的误工损失。
    2.契合国家政策导向:判决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精神高度契合,司法实践为国家“老有所为”的政策提供了有力支撑。
    该案例纠正了“退休即无工可误”的陈旧观念,对于保障日益庞大的低龄老年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推动了司法实践与社会发展需求的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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