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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31 07: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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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评论】本案的裁判结果具有积极的司法导向和社会意义,体现了对老年人劳动价值与合法权益的充分尊重。法院并未机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误工费请求的唯一标准,而是基于“实际劳动能力”和“实际收入损失”的核心原则,作出了符合事实与法律精神的认定。
其典型性在于明确了两个关键点:
1.劳动能力是核心:是否支持误工费,关键在于受害人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收入,而非其年龄是否超过60岁。本案中,李某某提供了事故发生前在水泥厂工作及收入证明,充分证明了其存在实际的误工损失。
2.契合国家政策导向:判决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精神高度契合,司法实践为国家“老有所为”的政策提供了有力支撑。
该案例纠正了“退休即无工可误”的陈旧观念,对于保障日益庞大的低龄老年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推动了司法实践与社会发展需求的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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