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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快讯台] 最高法案例警示:网约车出事,平台必须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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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1 14: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最高法:网约车事故致乘客受损,平台公司应担责
    顶端新闻记者聂辉 北京报道
    交通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相关矛盾纠纷化解难度也较大。10月30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中,网约车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法院判决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承担责任。
    顶端新闻记者从最高法了解到,某科技公司系某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者。唐某某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陈某某通过某网约车平台预约下单乘坐唐某某驾驶的网约车。驾驶过程中,因唐某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护栏,造成陈某某右手粉碎性骨折。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唐某某在驾驶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本案中,陈某某通过某科技公司的网约车平台发出出行信息,该平台通过短信提示乘坐车牌号码和联系电话接受要约,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某科技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陈某某的受伤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陈某某的损失应由某科技公司承担。结合误工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近年来,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兴起,网约车已成为社会公众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保障乘客的乘车安全。
    最高法在发布该案例时表示,本案判决认定乘客和网约车平台公司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法判令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车辆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乘客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既合理认定事故责任,妥善处理事故纠纷,也督促网约车平台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乘客提供更便捷、可靠的出行体验,守护网约车安全运营底线。(来源:顶端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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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31 14: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版主简评】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在乘客运输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网约车作为日常出行的重要方式,其安全责任不容模糊。平台作为承运人,理应承担起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不能以“中介”身份推诿责任。
    这一判决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护,也是对网约车行业规范发展的积极引导。平台企业应以此为鉴,进一步强化司机管理、车辆审核和行程安全保障,切实履行承运人责任。只有守住安全底线,才能赢得用户信任,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我们期待更多此类典型案例的发布,为公众出行安全和纠纷化解提供清晰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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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0-31 14: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版主简介】
刘正平律师,金风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法学教师,现专注于劳动者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婚姻家事与民生法律事务。
注:本版内容为公益普法交流,不构成法律建议。个案咨询请通过正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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