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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询处] 离婚时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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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6 06: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离婚时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能否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离婚时一方承诺自行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此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则上,事后不能再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但为保障子女健康成长,若出现“正当情形”,法院可支持变更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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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1-26 06: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一般崃说,若出现以下“正当情形”,法院可支持变更抚养费:
1.一般原则:承诺有效,不予支持
[举例] 王先生与李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李女士抚养,王先生不支付抚养费。三年后,李女士因个人消费升级感到经济压力,遂以女儿名义起诉王先生,要求支付抚养费。此种情况,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例外情况:情势变更,可以支持
[举例] 接上例,如果李女士因失业或重大疾病导致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无力维持女儿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女儿因考入收费昂贵的私立学校、患有重大疾病等,导致教育、医疗费用急剧增加。出现此类情形时,以女儿名义起诉要求王先生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决支持。
(版主咨询1891210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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