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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询处] 吴某的损失该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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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9 07: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某地A公司职工吴某在打雪仗中因王某追赶滑倒腿部骨折,住院数日,花医药费1.85万元人民币。问:吴某的损失应有谁承担?

自甘风险.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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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9 07: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吴某的损失费用应自己承担。因为打雪仗作为一般的游戏活动,具有可预见的危险,且没有证据表明王某有恶意伤害行为,因此吴某应自行承担责任。(如果打雪仗是由公司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活动,高明的律师可以帮助吴某争取到工伤待遇。暂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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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9 07: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法律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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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9 07: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法律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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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9 07: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法律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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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9 07: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名词解释】“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是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指的是受害人明知行为存在危险而自愿参加,进而免除该危险实现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自甘风险原则主要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专业体育运动、非专业体育运动、自助旅游等户外探险活动。这些活动通常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参与者需要明确知道这些风险并自愿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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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9 07: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典型案例】案例一:户外雪仗骨折案
  2016年1月24日13时许,威海某公司职工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等5人在公司空地扫雪,期间原告自发参与到打雪仗玩闹中,后原告感到脚疼到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右足第2、3、4跖骨骨折、右足第1楔骨骨折。原告称受伤系遭到五被告拖拉、叠压导致,但五被告均否认叠压过原告,且均表示时间太久记不清楚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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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9 07: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某应就其遭遇五被告拖拉叠压而受伤的基本事实进行举证,但原告仅作出单方陈述并无证据佐证,五被告亦均予以否认,无法证明原告受伤与五被告拖拉叠压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打雪仗作为一般的、民间的、自发的游戏活动,具有一般成年人均可预见的危险,除非有证据证明在打雪仗游戏过程中存有恶意施加的伤害行为,由此发生的伤害应属于意外事件,而非侵权事件,不能归咎于参与玩闹的任何一方或某一个人,其后果应由原告自行负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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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9 07: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典型案例】案例二:充气球撞击游戏受伤案
  互不相识的任某和张某在2019年2月18日中午前后,分别到威海某体育场充气球娱乐项目处参与撞击球体游戏,游戏过程中,张某回落时腿部抬起与任某身体相接触,经鉴定,任某左膝关节功能丧失,符合十级伤残标准。任某以张某直接侵权、体育场所未尽安全提示义务为由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09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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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19 07: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与张某均系自愿参与充气球撞击游戏,该游戏因其对抗性而具有一定的风险,但该风险是伴随游戏本身而产生的,并不能因为小心谨慎、充分注意,就能完全避免。一方面,张某虽有踢踹的动作,但并无证据表明张某存在动作幅度过大、故意伤人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任某系正常玩闹动作中出现身体接触发生受伤事件,应属意外事件,而非侵权事件,其后果应由任某自行负担。另一方面,作为经营者,体育场所明知该游戏危险性较大,但未对游戏风险进行明确提示与告知,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依法判决该体育场所承担部分诉讼请求的30%民事赔偿责任,共计68506.1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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