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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信息厅] 号外:烈狗伤人,狗主人或涉罪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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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0 07: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2024年12月19日,一则“母女在公园遭四条大型犬撕咬”的新闻引发关注。据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称,11月17日10时30分,该局水南派出所接报一起辖区内一公园犬只伤人警情。经初步调查,王某某在遛狗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两名路人被咬伤。目前,涉事犬只已被安全约束,涉案人员钟某某、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伤者伤情平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律师分析: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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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0 07:2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狗伤人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法律责任。
       “从民事责任层面上讲,《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或者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狗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民法典》也对普通犬与禁养的烈性犬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区别对待,该规定表明,禁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承担着更重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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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0 07: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从行政责任层面上讲,目前各地都出台了大同小异的地方性法规,一般会规定,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狗主人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烈性犬只,“针对犬只伤害他人的,狗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没有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狗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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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0 07: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从刑事责任层面上讲,但凡能够证明狗主人主观上具有纵容狗伤人的故意或者具有严重的过失或放任时,狗主人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所谓纵容狗伤人,比如,狗伤人的行为是受到了主人的驱使或指使,狗成了犯罪的工具,导致严重后果的;再比如,如果能够证实饲养的狗咬伤多人或者曾经发生过多次咬人的情况,狗主人仍旧不对狗加以约束,甚至持放任态度的,造成他人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同样可追究狗主人的上述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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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0 07: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涉案人能够意识到4只犬会造成他人人身危害仍持放任态度,具有主观故意,即使受害人伤情构成轻伤,涉案人也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外,警方对涉案人员钟某某、王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意味着此次事件已不仅仅是民事侵权,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从通报来看,王某某遛狗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致母女被咬伤,其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后续将依据进一步调查结果来确定是否提起公诉及最终的定罪量刑。”(来源: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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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0 07: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法律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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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0 07:2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法律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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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0 07:2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法律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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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0 07:2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法律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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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0 07:3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法律链接】《镇江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等文明养犬、规范养犬行为进行提醒,对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犬只粪便、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110、12345等平台进行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举报、投诉人。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烈性犬、大型犬的限养区。
前款规定的限养区,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和具体品种认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拟定、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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