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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信息厅] 号外:烈狗伤人,狗主人或涉罪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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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0 07: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法律链接】《镇江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是养犬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二)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犬只粪便,在公共楼道、电梯内纵犬便溺;
(三)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在公共楼道、公共屋顶、公共车库等公共区域散养、圈养、栓养犬只;
(五)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限养区;
(六)放任犬只进入河道等水体;
(七)遗弃、虐待犬只;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鼓励养犬人对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专属句容本地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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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0 07:3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法律链接】《镇江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只识别牌;
(二) 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犬只束1.5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
(三)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
(四)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应当避开出行高峰时间,采取收紧牵引带、犬戴嘴套、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措施;
(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应当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的同意;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专属句容本地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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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0 07: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法律链接】《镇江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人员密集场所: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二)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院、儿童福利院;
(三)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封闭式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
(四)商场、宾馆、饭店、超市、农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五)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档案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馆;
(六)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机、船)室;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专属句容本地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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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20 07:3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法律链接】《句容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
      第六条  重点限养区内可以饲养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一般限养区内可以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部队、公安等特种用犬和科研实验用犬按有关规定办理。
      重点管理区为:东至高骊山路——柿树路——弘景路、南至二圣路、西至通宁路——石狮路——文昌东路——洪武路、北至宁杭北路——122省道的封闭区域,区域以外的建成区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限养区内个人禁养烈性犬,共5类37种。
      重点限养区内个人禁养大型犬的标准:肩高超过61cm(含)以上的犬只。
专属句容本地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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