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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4 0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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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23.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版主简评】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设计,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共同体本质的深刻把握——婚姻不仅是身份的结合,更是经济生活的共同体。其核心考量包括:承认家务劳动与直接贡献的同等价值,无论是一方在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还是另一方在家操持间接支持的经营收益,都视为共同成果;婚后所得共享原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原则上归共同所有,体现了“同甘共苦”的婚姻伦理;知识产权的特殊处理,只有实际取得或明确可取得的收益才纳入共同财产,既保护了创作方的长期利益,也兼顾了配偶的贡献;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区分处理,投资性收益归共同所有,而孳息和自然增值仍属个人,平衡了个人财产权与共同劳动的付出;列举与概括相结合,既有明确列举的工资、投资收益等,又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兜底条款,为司法实践留下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空间。这一规定传递的理念是:婚姻是一座经济共同体,你的汗水、我的付出,最终汇成我们的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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