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楼主 |
发表于 昨天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版主简评】
子女在正当理由下可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在儿童利益最大化与父母实际负担能力之间的审慎平衡——既要让孩子的合理需求被看见,也不让法律成为“强人所难”的工具。其核心考量包括: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当原定抚养费因物价上涨、子女患病、升学等原因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时,法律允许突破原定数额,确保子女的生存与发展权益;父母负担能力的必要前提,增加抚养费以父或母“有负担能力”为前提,若父母自身已陷入经济困境,法律不会作出无法执行的判决,体现了公平与现实的考量;正当理由的法定化,将“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以及兜底的“其他正当理由”明确列出,既防止滥诉,又为特殊情况保留了弹性空间;动态调整的合理性,抚养费不是一锤子买卖,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应当允许相应调整,这一制度设计符合事物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这一规定传递的理念是:法律可以为孩子的成长“加码”,但不能让父母“透支”——抚养费的增加,既要看孩子的需要,也要看父母的荷包。公平,是双方的公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