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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习间] 生活中的法律|婚姻家庭的50个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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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48.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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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版主简评】“胁迫”的界定,揭示了法律对婚姻自主权的核心保障——任何以恐惧为手段达成的“同意”,本质上都是对真实意愿的剥夺。其核心考量包括: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婚姻的本质是双方基于自由意志的结合,因恐惧而作出的“同意”并非真实意愿;胁迫行为的广泛性,法律不仅保护当事人本人,也保护其近亲属不受威胁,体现了对家庭伦理的尊重;损害类型的全面性,从生命、身体等物质性权利到名誉、财产等精神性、经济性权利,均纳入保护范围;因果关系的要求,胁迫行为与结婚决定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因果联系——若非受胁迫,当事人不会同意结婚。这一规定明确了婚姻自由的底线:真正的同意,只能源于内心,而非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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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49.父母没有经济收入,应如何承担子女抚养费?
答: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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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版主简评】
    父母无经济收入时可用财物折抵抚养费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在抚养义务刚性要求下的灵活变通——抚养责任必须履行,但履行方式可以因人、因时制宜。其核心考量包括:抚养义务的绝对性,无论父母经济状况如何,抚养子女的责任不可免除,法律不允许以“没钱”为由推卸责任;履行方式的多样化,当现金支付确有困难时,允许以实物(如粮食、生活用品)或财产权益(如房屋使用权)折抵,确保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实际满足;下落不明情形的特殊处理,一方失联时,可将其遗留的财物折抵抚养费,防止因一方逃避而使子女陷入困境;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若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任何财产,子女的实际抚养问题可能需要通过社会保障体系予以兜底。这一规定传递的理念是:抚养费的“费”不是唯一的答案——有钱出钱,有物出物,但无论如何,孩子不能被“欠费停机”。法律给你的不是借口,而是另一种履行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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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50.父或母经济拮据,子女因正当理由导致抚养费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能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吗?
可以要求,但不一定得到支持。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一般应予支持,如果父或母没有负担能力,法律亦无法“强人所难”。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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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镇江
【版主简评】
    子女在正当理由下可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在儿童利益最大化与父母实际负担能力之间的审慎平衡——既要让孩子的合理需求被看见,也不让法律成为“强人所难”的工具。其核心考量包括: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当原定抚养费因物价上涨、子女患病、升学等原因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时,法律允许突破原定数额,确保子女的生存与发展权益;父母负担能力的必要前提,增加抚养费以父或母“有负担能力”为前提,若父母自身已陷入经济困境,法律不会作出无法执行的判决,体现了公平与现实的考量;正当理由的法定化,将“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以及兜底的“其他正当理由”明确列出,既防止滥诉,又为特殊情况保留了弹性空间;动态调整的合理性,抚养费不是一锤子买卖,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应当允许相应调整,这一制度设计符合事物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这一规定传递的理念是:法律可以为孩子的成长“加码”,但不能让父母“透支”——抚养费的增加,既要看孩子的需要,也要看父母的荷包。公平,是双方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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